遺產的法定繼承適用哪些情況(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



遺產的法定繼承適用哪些情況(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
遺產的法定繼承適用哪些情況(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
法律主觀:
適用法定繼承的情形:
1、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2、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3、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根據2024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法律主觀:
適用法定繼承的情況規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中,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法律分析:適用法定繼承情況如下:
1、沒有遺贈扶養協議,又沒有合法遺囑的情況下;
2、遺囑的繼承人、受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遺囑失去效力的情況下;
3、遺囑的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的情況下;
4、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
5、遺囑的受贈人表示放棄贈與的情況下;
6、遺囑的受贈人喪失受贈權的情況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遺產繼承有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那么法定繼承的法律規定有哪些,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原則是什么,相信不少人有疑問,接下來我就這個問題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知識,為你答疑解惑,如請跟著我一起去看看吧。
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原則
法定繼承是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的分配由法律予以規定的繼承方式,又稱無遺囑繼承。世界各國目前在法定繼承的問題上立法與實踐不是完全相同的,在繼承人的范圍、繼承人的順序、代位繼承、應繼承份額、繼承權的喪失和繼承權的放棄等等方面,存在著諸多的差異。
1、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規則
由于沒有如何確定涉外繼承的準據法的統一原則,世界各國國際私法立法和司法實踐以及國際條約來看,適用于涉外的法定繼承的沖突原則有適用被繼承人的本國法、被繼承人的住所地法和遺產所在地法這三個沖突規范。其中,在是否將遺產中的動產和不動產分開分別確定涉外繼承的法律適用的方面有“同一制”和“區別制”之分。區別制,是指在涉外繼承中,將以產區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對動產和不動產分別適用不同的沖突規范所指向的實體法——動產適用被繼承人的屬人法,不動產適用物之所在地法。我國采用區別制,其他大多數國家也都是采取這種制度,如英國、美國、法國等。區別制與同一制各有利弊。因不動產性質的特殊并且與所在國關系密切,采取區別制,有利于執行,但是倘若不動產是在若干個國家,則繼承關系就會復雜化,執行起來就會出現困難。采用同一制可以避免區別制的缺陷,而同一制也有缺陷,就是當被繼承人屬人法與財產所在地法不同時也有困難。
2、我國的關于法定繼承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149條規定,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201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51條規定,《繼承法》第36條與該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該法。
法律主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 法定繼承 辦理: 1、被 繼承人 生前未與他人訂立 遺贈扶養協議 ,或雖訂立遺贈扶養協議,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協議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繼承人生前未立 遺囑 、遺贈,或雖訂立遺囑、遺贈,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所立遺囑、遺贈無效或部分無效的。 3、 遺囑繼承 人或受遺贈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 4、遺囑繼承人放棄遺囑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領遺贈的。 5、遺囑繼承人喪失 繼承權 或受遺贈人喪失遺贈受領權的。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 繼承 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1、法定繼承也稱無遺囑繼承,是指依據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范圍、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將遺產分配給合法的繼承人,在日常生活中具有下列幾種情況的,應當適用法定繼承:
2、(1)被繼承人生前未立有遺囑;
3、(2)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4、(3)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5、(4)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
6、(5)遺囑無效或遺囑部分無效所涉及的遺產;
7、(6)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8、法律依據:
9、《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10、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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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觀:
以下情況適用法定繼承:
1、遺囑未處分的或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產。
2、受遺贈人或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后所涉及的那部分遺產。
3、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后所涉及的遺產。
4、遺囑內容無效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根據查詢百度律臨顯示:死者遺產繼承法律適用公約規定了兩種繼承制度:
1.遺囑繼承制度:遺囑繼承是指按照死者的遺囑,將遺產分配給繼承人。遺囑繼承制度通常適用于財產較少或財產分配不均的情況。
2.法定繼承制度: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和條件,將遺產分配給繼承人。法定繼承制度通常適用于財產較多或財產分配不均的情況。
法定繼承適用于以下情況:
1、遺囑、遺贈撫養協議未排斥法定繼承的;
2、法定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且法定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
3、法定繼承適用于的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遺產繼承的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如果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繼承;如果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如果沒有遺囑、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法定繼承,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遺產繼承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贈撫養協議即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法定繼承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遺產繼承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等進行財產繼承的一種繼承制度。法定繼承是一個強制性規范,除被繼承人生前依法以遺囑的方式改變外,其他任何人均無法改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未設立遺囑繼承或遺贈,也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所涉及的遺產;遺囑未處分的部分遺產;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__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其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即告成立。隸屬于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隨時可提出繼承遺產,亦可在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未作明示放棄的,則視為默認其繼承權。當其他繼承人故意拖延,導致繼承權無法實現時,主張分割遺產的繼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繼承遺產訴訟,其他繼承人均為被告。
(二)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法定繼承的對稱。是指被繼承人生前通過立遺囑的形式確定其個人財產在其死亡后的繼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133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的形式,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托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并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后,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遺囑的次數及形式,實質上亦為尊重公民隨時改變遺囑的意愿,因而在現實生活中會存在多份遺囑并存的情況。對于多份遺囑的效力認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遺囑中所確定的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該遺囑即告失效。在繼承人死亡后,遺囑中所涉及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三)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其父母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法律制度。該制度的設立是基于,繼承權的行使主體應為實際生存,若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顯然無法行使繼承權利。為了保障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的物質及經濟利益,因而設立了代位繼承制度。《民法典》第112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
由于轉繼承與代位繼承都是在繼承人與被繼承人死亡的條件下產生,現實生活中容易搞混。其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兩者適用的條件與時間不同。轉繼承適用的前提是繼承人后于被繼承人死亡,未實際取得遺產前;代位繼承適用的前提是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且為被繼承人的子或女。
2.兩者適用繼承的范圍不同。轉繼承既可以發生于法定繼承之中,亦可以發生在遺囑繼承和遺贈、遺贈扶養協議等多種場合。代位繼承只能適用于法定繼承之中。
3.兩者適用的主體不同。被轉繼承人為享有繼承權的全體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享有轉繼承權的人,通常都是被轉繼承人的若干法定繼承人,不限于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而被代位繼承人僅為被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4.兩者的客體不同。轉繼承的客體為被轉繼承人未能分得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的客體是被代位人不能取得的應繼份。
5.兩者的繼承權利與義務不同。轉繼承引申出兩個層次的遺產繼受關系,轉繼承人所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同時還會發生其繼承被繼承人繼承的權利義務。代位繼承則是單一的遺產繼受關系,代位繼承人代替被繼承人所繼承的,只是被繼承人繼承的權利義務。
6.兩者應繼承份額的歸屬不同。轉繼承中可發生被轉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歸其配偶共有的情形;代位繼承中被代位人期待的應繼份則均歸代位人,不發生與被代位人的配偶共有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