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中沒收財產的執行方式(附加刑沒收財產是沒收合法財產嗎)



附加刑中沒收財產的執行方式(附加刑沒收財產是沒收合法財產嗎)
附加刑中沒收財產的執行方式(附加刑沒收財產是沒收合法財產嗎)
主刑和附加刑的執行方式:我國刑法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主刑可以單獨適用;附加刑有:罰金、沒收財產、驅逐出境、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但是對于驅逐出境僅限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附加刑是否可以獨立使用,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判斷:
1、犯罪性質、情節較輕的犯罪,可以獨立使用附加刑;
2、罪行比較嚴重的,不獨立適用附加刑,如果需要適用附加刑,只能附加適用。
附加刑具體怎么執行
附加刑的執行如下:
1、罰金有三種適用方式,選處罰金,單處罰金,并處罰金。罰金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2、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沒收財產有兩種適用方式,一是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二是并處或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五條
【驅逐出境】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也是一種財產刑,但它不同于罰金,是適用于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罰方法。沒收的只能是屬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財產,包括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財物及其在與他人共有財產中依法應有的份額。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沒收財產不同于罰金,也不同于追繳非法所得、沒收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罰金是較輕的財產刑,適用于情節較輕的犯罪;沒收財產是較重的財產刑,適用于情節較重的犯罪。罰金是讓犯罪分子繳納一定的金錢;沒收財產剝奪的是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全部,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其他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沒收財產是刑罰方法,追繳非法所得、沒收違禁品和犯罪物品不是刑罰方法。任何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財物,都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根據規定,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