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方式有哪幾種(土地出讓信息在哪里查詢)
土地出讓方式有哪些
法律主觀:
土地出讓方式有三種:招標、拍賣、掛牌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土地公開出讓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和掛牌。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掛牌;(二)招標;(三)拍賣。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客觀:
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以下簡稱《規定》)的解釋,土地公開出讓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和掛牌。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掛牌出讓活動依照下列程序進行:一、發布掛牌公告:出讓人至少在掛牌開始日前20天發布掛牌公告,公布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掛牌時間、地點。二、出售掛牌文件:在掛牌公告規定時間內出售掛牌文件,并組織現場踏勘。三、受理競買申請: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時間內,競買人持競買申請書、營業執照副本、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明(另有規定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或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辦理競買申請,并繳納競買保證金。四、審查掛牌資格:根據掛牌文件要求,對競買人的開發資質、誠信紀錄等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通知其參加掛牌活動。五、掛牌: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時間和交易場所,出讓人將宗地的地塊情況、最新報價情況等信息掛牌公告,并不斷接受新的報價、更新顯示掛牌報價。六、揭牌: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截止時間確定競買人,競得人與出讓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同時繳納定金。七、公布成交結果:掛牌活動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出讓人將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并退還競買保證金。八、簽訂出讓合同:按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的,且報價高于底價,并符合其它條件的,掛牌成交;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或均不符合其它條件的,掛牌不成交;四、在掛牌截止日的報價時間截止后至掛牌截止時間期間,仍有競買人要求報價的,應在掛牌截止時間前向出讓人提交《競價申請書》。在掛牌期限截止時,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競買人提交了《競價申請書》,本次掛牌活動轉為拍賣競價。拍賣競價以增價方式進行,掛牌最后報價作為拍賣起叫價。拍賣時先由拍賣師宣布拍賣起叫價和加價幅度(拍賣師有權根據拍賣會現場情況調整加價幅度),然后由競買人按拍賣起叫價和加價幅度進行競買,拍賣師連續兩次宣布最后應價而再無應價的,拍賣師在第三次報出最后應價后,如最后應價高于保留底價,即落槌,宣布該應價者為競得人。
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式有哪幾種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1、拍賣出讓: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2、招標出讓: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3、掛牌出讓;4、協議出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我國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包括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包括以下三種:
1、協議;
2、招標;
3、拍賣。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五條規定,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二)招標;(三)拍賣。
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五條
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土地供應方式有哪五種
法律分析:土地供應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1、協議出讓方式:就是政府與土地使用者以協議方式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者支付相應的出讓金,國家把一定期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讓渡給土地使用者。2、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根據相關規定明確了招標拍賣掛牌的范圍,規定: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前款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3、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 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 土地開發、保護、建設活動應當堅持規劃先行。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 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前,經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繼續執行。
第三條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細化落實國家發展規劃提出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包括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和規劃用地布局、結構、用途管制要求等內容,明確耕地保有量、建設用地規模、禁止開墾的范圍等要求,統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用地布局,綜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合理確定并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2024年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