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工作人員侵權的責任承擔(單位工作證明電子版)
勞動者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誰來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分析:勞動者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承擔: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公務中致人損害如何處理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系;但用工單位并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律分析
用工主體責任和“用人單位”責任不同。用人單位責任,是指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由用人單位作為賠償責任主體,為其工作人員致害的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義務,包括向勞動者提供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職業(yè)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等等。
用人單位用工責任,以建筑施工企業(yè)為例,有其特殊之處。多以農民工穿插作業(yè)、流水作業(yè)等用工形式出現,具有短期分散流動性大等特點,自有工頭間接性提供用人信息,類似于個人、分階段承包。勞動者一般由包工頭招用,由包工頭發(fā)放工資、并受其管理。勞動者與工程及發(fā)包人關聯(lián)性較低。本身不直接受建筑企業(yè)的日常管理、也不受其的規(guī)章制度約束。因此,勞動者與作為發(fā)包方的建筑企業(yè)不能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guī)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fā)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要承擔侵權的責任,而有些侵權行為比較特殊,可能要其他人承擔侵權責任,那么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侵權責任怎樣承擔?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一、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實施職務活動時,侵犯了他人權益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如果員工有重大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職務行為的特點
職權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賦予的職責權限實施的行為履行職務行為。超越職權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時空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時間、地域范圍內實施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職務行為。比如某市的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能糾正另一城市公務員管理中的錯誤。
身份性。即在通常情況下,凡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名義實施的行為都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如公務員人員著裝、佩戴標志、出示證件、宣布代表機關實施的行為一般都以職務行為論。四是目的標準。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維護公共利益而為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是職務行為。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實施職務活動時,侵犯了他人權益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如果員工有重大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由誰承擔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職務行為的特點:
1、職權性
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賦予的職責權限實施的行為履行職務行為。超越職權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2、時空性
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時間、地域范圍內實施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職務行為。比如某市的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能糾正另一城市公務員管理中的錯誤。
3、身份性
即在通常情況下,凡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名義實施的行為都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如公務員人員著裝、佩戴標志、出示證件、宣布代表機關實施的行為一般都以職務行為論。
4、目的標準
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維護公共利益而為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是職務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4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哪里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用人單位造成他人損害的怎么賠償:
1、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3、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涉及到侵權的賠償要依據侵權行為確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承擔 侵權責任 后可以追償。雇員遭受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 人身損害 的,用工單位承擔賠償的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做出侵權的行為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而有些侵權責任由公司或者其他人代為承擔的,代為承擔侵權責任后,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