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新刑事訴訟法全文(最新刑事訴訟法全文2020)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我國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的時候,是有著嚴格的程序法的,刑事案件的程序法通常就是指刑事訴訟法。由于案件訴訟過程中,牽扯到的問題是比較多的。所以,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的全文是非常詳細的。但是,我在下文中為大家介紹的是刑訴法一百一十條的規定是什么的問題。
一、刑訴法一百一十條的規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二、刑訴法其他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第一百一十四條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的是關于刑事案件立案的材料來源、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和處理的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2019
法律主觀:
第三百八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 移送審查起訴 的案件審查后,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 犯罪嫌疑人 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必要時也可以自行偵查,可以要求偵查部門予以協助。第三百八十二條對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 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 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按照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執行。第三百八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第三百八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偵查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的,應當移送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第三百八十五條對于在 審查起訴期間 改變管轄的案件,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案件,可以通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改變管轄前后 退回補充偵查 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二次。第三百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一個月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人民 檢察院審查起訴 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相關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如犯罪證據的認定上存在適用錯誤的,則必須由公安機關進行重新偵查,在犯罪事實認定的基礎上才可以作出合法的判罰處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案件的審查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內容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 法規 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訊問的錄音、錄像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全文公布
新刑事訴訟法2019
刑事訴訟法2019年并沒有修訂,最新一般的刑事訴訟法是2018年修訂的,即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進行的第三次修正,其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或刪改了一些內容,比如:增加了一條作為第十五條,其內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條規定: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的內容較多,不便在此粘貼,請百度搜索全文。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 管 轄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五章 證 據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 案
第二章 偵 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三節 詢問證人
第四節 勘驗、檢查
第五節 搜 查
第六節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第七節 鑒 定
第八節 技術偵查措施
第九節 通 緝
第十節 偵查終結
第十一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三編 審 判
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 公訴案件
第二節 自訴案件
第三節 簡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審程序
第四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四編 執 行
第五編 特別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四章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附 則
百度百科: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全文內容: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1、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2、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擴展資料: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參考資料:海寧市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