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期間法院決定逮捕的程序(審判階段法院決定逮捕)
法院決定逮捕的法律依據
依據《民事訴訟法》八十條、八十一條的規定予以逮捕,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
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即使犯罪嫌疑人已具備前兩個條件,仍然要考慮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可以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如果認為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便沒有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所謂“社會危險性”主要是指逃避、阻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能性和繼續犯罪的可能性,應主要從下面幾個方面來考慮:
①案件的性質。一般來說,案件性質嚴重,作案人的主觀惡性大,其社會危險性也大,被判處的刑罰也重,作案人也容易毀滅證據、偽造證據、串供、逃避偵查和審判,繼續犯罪甚至自殺。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況是指他在犯罪前后的表現及其個人情況。如:多次犯罪還是偶然犯罪;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一貫表現;有無固定職業;犯罪時的年齡;犯罪后有無悔罪表現,等等。一般來說,累犯、慣犯或有前科的人,其社會危險性要大于偶然犯罪的人;故意犯罪的人,其社會危險性要大于過失犯罪的人;成年人的社會危險性要大于未成年人;犯罪后毫無悔罪表現的人,其社會危險性要大于有悔罪表現的人。
③案件的其他情況。案件的其他情況包括:同案人是否被抓獲;案件中重要的證據是否已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舉報人、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等等。如果同案人未被抓獲,有些重要證據尚未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隱匿證據、偽造證據、毀滅證據的可能性就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道舉報人、證人的姓名和住址,其進行報復、繼續犯罪的可能性就大。
逮捕的例外規定
依照法律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犯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法。所謂嚴重疾病一般是指不治之癥、瀕臨死亡、嚴重傳染病等。所謂嬰兒是指未滿一周歲的兒童。這樣規定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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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法院逮捕抓人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須立即執行,并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①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立即執行逮捕,防止因執行逮捕不及時而發生社會危險性。
②執行逮捕是一種法律性很強的訴訟行為,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宣布逮捕,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并注明時間。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適當的強制方法。
③對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準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由當地公安機關協助執行。
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批準、決定逮捕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準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行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一、批準、決定逮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逮捕的上述三個條件相互聯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對其逮捕。只有嚴格掌握逮捕的適用條件,才能夠防止錯捕和濫捕現象的發生。
依據法律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法。所謂嚴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癥、瀕臨死亡、嚴重傳染病等。所謂嬰兒指未滿1周歲的兒童。這一規定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
二、逮捕的程序: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須立即執行,并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1、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準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5、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逮捕的程序是怎么規定的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 犯罪嫌疑人 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的批準程序具體如下:一、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批準程序: 1、由立案偵查的單位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署后,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 2、檢察機關根據《 刑事訴訟法 》規定的逮捕條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證據進行審查,檢察機關采取辦案人員閱卷,審查起訴部門的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的方法進行審查。對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審查批捕,應當交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3、檢察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分別作出以下決定:對于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對于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捕的決定,制作 不批準逮捕 決定書,說明不批準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對于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通知后,對于被拘留的對象,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4、如果公安機關不同意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復議。如果公安機關的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 公安機關執行 。在復議、復核期間,對于已經被拘留的對象,公安機關必須釋放。二、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的程序 1、偵查與逮捕應該分別由不同的部門負責,以加強人民檢察院的內部制約。人民檢察院對于自己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采取逮捕措施時,先由偵查部門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審批表》,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一起移送審查批捕部門審查,由檢察長決定。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逮捕,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2、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的,由審查起訴部門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審批表》,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移送審查批捕部門審查后,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的,由檢察長簽發《決定 逮捕通知書 》,通知公安機關執行。三、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程序 1、對于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認為需要逮捕被告人時,由辦案人員提交法院院長決定,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也可以決定逮捕。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長簽發《決定逮捕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如果是公訴案件,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逮捕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 逮捕 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逮捕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論是 批準逮捕 ,還是決定逮捕,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證必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執行逮捕必須由兩名以上的公安人員進行。在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宣布對其依法逮捕。然后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或蓋章。被逮捕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執行逮捕的人員應當予以說明。被逮捕人如果拒捕,執行人員必要時可以使用械具、武器。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如果因被逮捕人死亡、逃跑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逮捕或逮捕未獲的,應當立即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以便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款規定,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 羈押 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如果是公安機關經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的,由公安機關通知。 《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如犯罪行為沒有發生或者被逮捕的人不構成犯罪的;雖有犯罪行為,但罪行輕微,不可能判處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罰 、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雖然是被逮捕人所為,但采取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方法足以防止社會危害性,因而沒有逮捕必要的,等等。 適用 逮捕的條件 有哪些 逮捕的條件: (一)有 證據 證明存在犯罪事實。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刑事訴訟法逮捕的程序,是需要嚴格按照規定執行的,由于逮捕涉案人員是需要人民檢察院審批的,那么公安機關必須首先要想檢察機關申請,然后得到逮捕令后才能逮捕相關涉案人員。這一程序是不能夠改變的,否則執法機關自身就構成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