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用人方式的不同勞動合同可分為
勞動合同可分為哪四類
對于勞動合同可分為哪四類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1、勞動合同期限、內容,可以劃分3種形式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根據簽訂勞動合同主體不同,可以劃分3種形式的勞動合同:集體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公司、非全日制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根據勞動主體作用于勞動客體的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勞動分為
法律主觀:
根據相關法律,關于按照用人方式的不同勞動合同可分為如下 按照勞動合同產生的方式來劃分,勞動合同可分為三種: 一、錄用合同,它是指用人單位在國家勞動部門下達的勞動指標內,通過公開招收、擇優錄用的方式訂立的勞動合同。 錄用合同一般適用于招收普通勞動者。 二、聘用合同,也叫聘任合同,它是指用人單位通過向特定的勞動者發聘書的方式,直接 建立勞動關系 的合同。 這種合同一般適用于招聘有技術業務專長的特定勞動者。如企業聘請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 三、借調合同,也叫借用合同,它是借調單位、被借調單位與借調職工個人之間,為借調職工從事某種工作,明確相互責任、 權利和義務 的協議。 借調合同一般適用于借調單位急需作用的工人或職工。當借調合同終止時,借調職工仍然回原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按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同形式的勞動關系可分為哪幾種
1、日制用工;2、短期勞動合同;3、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勞動關系分為哪幾種類型?
所謂類型是指按照事物的共同性質、特點而形成的類別。勞動關系類型即是指依據一定的標準、構成勞動關系要素某種屬性的相似性或研究目的對勞動關系現象歸組分類所形成的體系。關于勞動關系類型的劃分并沒有一個固定的模式,由于研究者在類型劃分方面所選取、確定的標準的不同,以及研究目的的差異等原因,勞動關系可以劃分為多種類型。
勞動關系類型通常的劃分的標準為以下幾種:
1、根據是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勞動合同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可能要承擔二倍工資、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法律責任。
2、根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可以分為全日制勞動關系和非全日制勞動關系。工作時間的標準為每日4個小時,不超過4個小時、每周不超過24小時的就是非全日制勞動關系,即小時工;超過4個小時就是全日制勞動關系,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工作5個小時,則就是全日制勞動關系,并非我們通常所理解的必須要工作8個小時。
3、根據是否直接用工,可以分為勞動關系和勞務派遣關系。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只有一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屬于一對一的關系;勞務派遣關系中,存在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兩個單位,兩個單位共同承擔原本一個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
4、從集體談判制度上,可以分為個別勞動關系和集體勞動關系。在個別勞動關系的標準與集體勞動關系的標準不一時,一般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角度選擇適用。
5、從“適用”還是“依照執行”的表述,可以分為企業勞動關系和機關事業單位勞動關系。機關事業單位勞動關系形態較為復雜,主要對象是編制外用工的勞動者,還包括有編制的工勤人員,但工勤人員在很多方面又參照機關事業在編人員的規定執行;在簽訂合同方面,編制外用工有的訂立勞動合同,有的訂立聘用合同;在用工形式方面,有的直接和所在單位訂立合同,有的則通過勞務派遣。
6、根據勞動者是否兼職,可以分為單一勞動關系、雙重勞動關系和多重勞動關系。勞動者只在一個單位工作,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為單一勞動關系;勞動者同時在兩個用人單位工作,勞動者具有雙重勞動關系;勞動者同時在三個以上用人單位工作,則勞動者具有多重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明確允許勞動者建立雙重甚至是多重勞動關系,與之密切相關的是對勞動關系的認可,以及社會保險關系的處理。
7、根據是否為主流用工形態,可以分為標準勞動關系和非標準勞動關系。標準勞動關系是主要用工形式,非標準勞動關系則是《勞動合同法》特別規定中的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屬于非主流、輔助性的用工形式。
8、根據勞動關系建立的標志是否為用工,可以分為一般勞動關系和特殊勞動關系。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關系建立的標志為用工,必須用工才有勞動關系,這屬于一般勞動關系。但由于歷史遺留因素等,現實中呈現的事實上沒有用工,但仍然應當認可勞動關系的情形,如內退人員、停薪留職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企業經營性放長假人員等,屬于特殊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勞動關系確認標準的不同,具體的勞動關系分為集體勞動關系、勞務關系.由于勞動關系的劃分較為復雜,在實際操作中常有交叉情形存在。但是不論是哪一類型的勞動關系,為了勞動者的基本權益能得到法律保障,勞動者在于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后要及時的簽訂勞動合同。
全日制勞動合同和正式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沒有區別。
1、依據用工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相應的勞動合同就是全日制勞動合同和非全日制勞動。
2、正式勞動合同就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愿協商簽訂勞動合同,具體是全日制用工還是非全日制用工,需要看該合同的具體約定。
3、現在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大多是通過勞動合同的方式來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除了國家機關和國家事業單位以外,沒有編制的說法。
擴展資料: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動合同
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聘用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是確立聘用單位與應聘的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種協議,是指以招聘或聘請在職和非在職勞動者中有特定技術業務專長者為專職或兼職的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為目的的一種合同。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來劃分,勞動合同可以分為錄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調合同。聘用合同亦稱聘任合同。是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關于履行有關工作職責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聘用合同一般適用于招聘有技術業務專長的特定勞動者。
甲方(聘用單位):
乙方(受聘人):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規定,按照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為見習期,試用期),合同期滿聘用關系自然終止。
2、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簽訂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退離休時間,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可以延長(推遲)退休年齡(時間)的,可在乙方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時,再根據規定條件,續訂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滿后,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工作崗位
1、甲方根據工作任務需要及乙方的崗位意向與乙方簽訂崗位聘用合同,明確乙方的具體工作崗位及職責。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業務、工作能力和表現,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重新簽訂崗位聘任合同。
第三條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1、甲方實行每周工作40小時,每天工作8小時的工作制度。
2、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3、甲方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4、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乙方參加必要的業務知識培訓。
第四條工作報酬
1、根據國家、市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乙方的工作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為元人民幣。
2、甲方根據國家、市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調整乙方的工資。
3、乙方享受規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寒暑假、探親假、婚假、計劃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為乙方繳付養老保險金、待業保險金和其它社會保險金。
第五條工作紀律、獎勵和懲處
1、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府和單位有關規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實績、貢獻大小給予獎勵。
4、乙方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甲方按市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經予處罰。
第六條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在聘用合同期滿一個月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甲方單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4、經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愿從事甲方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符合《實施意見》第三條第5款規定者除外);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符合《實施意見》第三條第5款規定者除外);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條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1、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見習期),甲方應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甲方單位被撤銷的,甲方應在被撤銷前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數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資)。
5、聘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應按不滿聘用合同規定的期限,支付當月基本工資作為的違約金給甲方。
6、乙方因"用人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支付工作報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結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時支付欠發的工作報酬。
第八條其它事項
1、甲乙雙方因實施聘用合同發生人事爭議,按法律規定,先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3、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代表(簽字)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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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和聘用協議書的區別是什么
一、用途不同:
1、勞動合同:
是用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勞務合同:
用于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
3、聘用協議書:
用于以招聘或聘請在職和非在職勞動者中有特定技術業務專長者為專職或兼職的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為目的的一種合同。
二、特點不同:
1、勞動合同:
沒有適用范圍,用人單位根據崗位需求與勞動人進行合同簽訂。
2、勞務合同:
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3、聘用協議書:
平等自愿、協商一致,一般適用于招聘有技術業務專長的特定勞動者。
擴展資料
聘用合同按照用人方式不同來劃分,勞動合同可以分為錄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調合同。聘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一點是雙方自由 表達意愿的前提,也是雙方實現權利義務的重要基礎。事業單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單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員的地位,可以任意將其意志強加于對方。
勞務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總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于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務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動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