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人買下所借電腦,什么時候取得電腦所有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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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是我們每個人的合法權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那么,有關善意取得大家了解嗎?關于善意取得得三種情形分別有哪些?接下來將由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的困惑有所幫助。一、善意取得三種情形
(一)讓與人對讓與的財產無處分權。所謂無權處分,是指讓與人無處分權而從事了法律上的處分行為。對財產的處分權是屬于財產所有人,讓與人是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如果讓與人有權處分則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常見的無權處分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無所有權的情形即占有委托物的情形,如承租、保管或借用人對承租或保管、借用的財產而將該財產出讓給他人;二是所有權受到限制的情形,如某一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將共有財產處分給他人;三是代理人擅自處分被代理人的財產的情形,如代理權終止、超越代理權、無權處分的情形下,也有可能發生無權處分的情況。
(二)受讓人受讓該財產時是善意的。善意取得以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為其必備要件。所謂善意,是指第三人于受讓時,不知出讓人為非所有人,也不知出讓人無權處分。財產的善意取得以受讓人的善意為條件,如果受讓人具有惡意,則不得適用善意取得。當然,我們不能要求受讓人自始不知道該物為善意取得,因此,善意的適用時間應為物權變動行為發生之前,在此之后即受讓人取得所有權,原權利人不得以受讓人惡意要求返還原物。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這種善意應為“推定善意”,這一原則已為德國民法、我國臺灣地區民法明文確認。第三人和占有人(無權處分人)進行交易行為時,根據占有的權利推定效力,以及占有的公信力,我們應推定第三人為善意,如果原權利人主張權利,則負責舉證第三人為非善意,如不能舉證,第三人則為善意而取得財產所有權。
(三)受讓人取得財產是基于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行為。善意取得是以有償取得為前題條件,受讓人在取得財產時,必須向出讓人支付相應對價。因此受讓人取得的財產必須是通過有償的法律行為來實現,如果通過繼承、贈與等無償行為取得財產,則不能產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四)
已作出了物權變動行為。根據《民法典》規定,動產的物權變動必須作出了交付行為,交付可以為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及占有改定。登記是不動產物權的生產要件,如果受讓人沒有為權利的變更登記,也就沒有實現物權的變動,即使受讓人占有財物,財產的物權仍屬于原權利人。因此,只要符合以上四個條件即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原權利人只能向無權處分人要求賠償,而不能向受讓人行使物權請求權。
二、物權取得所有權
(一)物權所有權取得的特別方法
1、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動產占有人,將該動產讓與第三人,若第三人取得動產系出于善意,則確定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不能追奪的法律制度。
2、拾得以實物,遺失物,是所有人遺忘于某處,不為任何人占有的物。
3、發現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從外部發現的物。
4、因主物轉讓從物的所有權歸屬與孳息所有權的歸屬,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添附,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稱,廣義的添附還包括加工在內。
6、時效取得,時效取得,是指依取得時效的規定取得所有權。
7、先占,先占是指最先占有無助財產。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受讓人取得物權。善意第三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受讓物的物權,原權利人對該物所享有的相關權利消滅,原權利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還該物。
原權利人得以向無權處分人主張侵權責任、違約責任以及不當得利請求權。原權利人的物權因無處分權人的處分行為而消滅,其可以基于侵權行為的規定向無權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原所有權人與無權處分人存在合同關系,如借貸關系、租賃關系等,則原所有權人依債務不履行制度向無權處分人主張違約賠償請求權;無權處分人因其無權處分行為獲得的利益并致原權利人利益受損,損益結果的變動沒有法律依據,原權利人得以向無權處分人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要求其返還所受利益。
以上就是所有有關善意取得三種情形的內容。希望通過此文的解答能解決您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