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哪些)
我國現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
法律主觀: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四種形式:協議、招標、拍賣和掛牌。,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作為出讓方,與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協商一致后,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行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協議方式。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于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如果在獲取較高的土地出讓金外,還具有其他綜合性的目的或者特殊要求,采取招標的方式比較合適。,拍賣出讓國有加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制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的行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者通過這種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即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劃撥相比,出讓有以下幾個特點:,(一)交易性。出讓是國家作為土地所有權人與土地使用人之間的交易行為,必須以書面合同的形式完成。,(二)有償性。交易性決定了出讓的有償性,土地使用人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繳納土地出讓金。,(三)期限性。以出讓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均有期限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條: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閱讀了上文的內容之后相信大家應該對此相關的問題都有所了解了吧。綜上所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協議、招標、拍賣和掛牌四種方式,但是我國即將實施的民法典規定對劃撥這一形式予以嚴厲的限制,就是說對劃撥這一形式有較高的出讓標準。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四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七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有哪幾種方式
法律主觀:
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的,可采用雙方協議的方式,但協議的方式出讓的土地價格不得低于國家所規定的較低價。 (一)招標方式。招標出讓是指土地所有者(出讓人)向多方土地使用者(投標者)發出投標邀請,通過各投標者設計標書的競爭,來確定 土地使用權 受讓人的方式。招標出讓方式的特點是有利于公平競爭,適用于需要優先土地布局、重大工程的較大地塊的出讓。 (二)拍賣方式。拍賣出讓是按指定時間、地點,在公開場所出讓方用叫價的方法將土地使用權拍賣給出價較高者(競買人)。它的特點是有利于公平競爭,適用于區位條件好,交通便利的鬧市區,土地利用上有較大靈活性的地塊的出讓。 (三)協議出讓。協議出讓指政府作為土地所有者(出讓方)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議并簽訂 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有償 出讓土地使用權 的行為。特點是自由度大,不利于公平競爭。適用于公共福利事業和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機關單位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 (四)掛牌出讓。這方式就是國家把要出讓的土地公示出來,各房 地產開發商 將自己的報價和方案交到指定地點,其中最優的公司會公示出來,在掛牌期間內,其他公司仍可修改或重新提交自己的報價和方案,掛牌期限結束時,最后確定的公司為土地獲得者。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并不是單位和個人真正擁有了這塊土地,實際上擁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并且還有年限的限制。另外,如果想要獲得政府授予土地使用權,那么對這塊土地的使用一定要符合城市的發展規劃,不能做有損城市發展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事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采取哪三種方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北京市有關法規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一般有以下三種方式:
1.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議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2.招標出讓
招標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向多方土地使用者發出投標邀請,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以書面形式投標,競投該宗土地的使用權,招標小組通過對標書的評判,擇優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讓方式。
3.拍賣出讓
拍賣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或其委托的拍賣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意受讓人到場,就擬出讓地塊公開叫價競投,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讓方式。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哪幾種
一、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哪幾種?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哪幾種
1、拍賣出讓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拍賣出讓方式引進了競爭機制,排除了人為干擾,政府也可獲得最高收益,較大幅度的增加財政收入。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投資環境好、盈利大、競爭性強的商業、金融業、旅游業和娛樂業用地,特別是大中城市的黃金地段。
2、招標出讓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是指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受讓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受讓方)根據出讓方提出的條件,以密封書面投標形式競報某地塊的使用權,由招標小組經過開標、評標,最后擇優確定中標者。投標內容由招標小組確定,可僅規定出標價,也可既規定出標價,又提出一個規劃設計方案,開標、評標、決標須經公證機關公證。招標出讓的方式主要適用于一些大型或關鍵性的發展計劃與投資項目。
3、掛牌出讓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4、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有意受讓人直接向國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國有土地的代表與有意受讓人進行談判和切磋,協商出讓土地使用的有關事宜的一種出讓方式。它主要適用于工業項目、市政公益事業項目、非盈利項目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構、實施產業政策而需要給予扶持、優惠的項目,采取此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沒有引入競爭機制,不具有公開性,人為因素較多,因此對這種方式要加以必要限制,以免造成不公平競爭、以權謀私及國有資產流失。協議、招標、拍賣、掛牌是法定的四種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在具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時,由國有土地代表根據法律規定,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用哪種方式,一般對地理位置優越、投資環境好、預計投資回報率高的地塊,應當采用招標或拍賣方式;反之,可適當采用協議方式。
大家根據實際的要求選擇出讓方式即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是合法的取得行為,大家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以后,要在規定的使用范圍之內進行土地利用和開發,切莫超出范圍使用,這樣很可能涉嫌違法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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