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倒閉債務處理方式是什么(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后債務誰承擔)



股份有限公司倒閉債務處理方式是什么(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后債務誰承擔)
股份有限公司倒閉債務處理方式是什么(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后債務誰承擔)
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后債務由公司承擔,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但是,若股東出現以下情形,即使公司破產,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1、未履行清算義務人應盡的義務,導致法院無法對債務人進行全面清算;2、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3、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中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須是負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稱“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產生于18世紀的歐洲,19世紀后半期廣泛流行于世界資本主義各國,股份公司在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中占據統治地位。
公司破產重組債務的處理方式如下:
1、對于債務人破產,保證人連帶保證的,不論債務到期與否,債權人申報的破產債權都算作到期,債權人可參加破產分配,也可不參加破產分配,債權人參加破產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可向保證人追償,債權人未參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債權向保證人追償,不過在債權未到期的情況下,保證人的責任應受債務期限利益的保護,即保證人可拒絕債權人要求在債務提前到期的情況下,其保證債務也提前到期;
2、對于債務人破產,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的,不論債務到期與否,債權人均應申報破產債權,如果債務未到期,其應先通過破產程序清償債權,清償不足的,可向保證人追償,如果債務到期,則其債權如同連帶保證債權,可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對于連帶責任的保證人破產,如果債權到期,債權人可向保證人,也可向債權人主張權利,該保證債權與其他普通債務的債權無不同的性質,如果債權未到期,則爭論比較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一條
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二)債權分類;
(三)債權調整方案;
(四)債權受償方案;
(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條
下列各類債權的債權人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依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一)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二)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三)債務人所欠稅款;
(四)普通債權。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組中設小額債權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有以下方法處理:一般情況下,公司可召開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出重整(合并、分立)、和解,償還到期債務,若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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