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安家費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安家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安家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主觀:
安置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前提是夫妻是在婚后獲得的安置費,且雙方沒有約定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軍人專業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怎樣分配的
一、軍人專業 夫妻共同財產 應該怎樣分配 1、由于國家并沒有相關法律或條令規定軍人轉業費用的歸屬性質,故應根據 婚姻法 的上述規定,分段考慮其歸屬性質: 1)、凡根據軍人婚前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軍人的個人財產, 離婚 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2)、凡根據軍人婚后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 財產分割 。 3)、《婚姻法解釋(二)》第13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 傷殘 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贊等也屬于個人財產。 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二、有限公司財產怎樣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 有限責任公司 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 證據 ,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軍人的相關財產在進行分割時,需要按照相關的法律情況和個人情況加以區分。相關的軍人個人財產不予在離婚案件中進行分割,相關的 共同財產 在這類分割時應積極的進行相關的分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轉業軍人的安置費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
轉業軍人的安置費,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需要具體的分析:
參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婚后安家費屬于個人財產嗎
1、婚后所取得的安家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離婚時,原則上是夫妻平分,夫妻有約定的,按具體的約定來分。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退伍軍人的安家費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以前退役的,退役后結的婚,退役費屬于個人財產。如果結婚后退役的,有一部分屬于夫妻共有財產(比如:安家費等)。
關鍵要看參軍年限和結婚年限,安家費具體分配算法:
軍齡>婚齡:婚齡部分歸夫妻共同財產,差額部分是個人財產;
軍齡<=婚齡:全部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退伍軍人提出離婚妻子能得到安家費嗎?
是可以的,這筆安家費屬于婚姻關系存續之間獲得的,如果之間沒有另外約定的話,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這是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對此有權分割。
另外,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候無故錯放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四種: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對方的情形,無過錯的話可以要求對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