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懲罰性借條是否屬于有效債務



夫妻間懲罰性借條是否屬于有效債務
夫妻間懲罰性借條是否屬于有效債務
夫妻婚內借條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婚內夫妻借條視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符合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
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條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因此借款時宜 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
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2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20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后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系,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
第八十二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法律分析:夫妻間懲罰性的借條上債務并沒有真實的發生,借款人并沒有真實借款的意圖,雙方之間也沒有發生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一方可能是在另外一方脅迫、威脅下寫的欠條,并不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