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知識產權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知識產權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不一定,無論什么財產,是否是 夫妻共同財產 ,是要看取得時間, 商標 專利 也不例外。婚姻存續期間,男方以個人名義取得的 商標權 與 專利權 肯定是夫妻共同財產。至于婚后的 財產公證 ,除非女方同意放棄對商標權和專利權的分割,否則公證處也不可能給男方公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第十七條 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資 、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四)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禁止轉載
《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沒有對該問題沒有明確界定,婚姻法僅僅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結婚前取得的財產是婚前個人財產。對于婚前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司法實踐中就產生了嚴重的分歧,司法判決也不進一樣。【律師分析】根據司法實踐總結,一般來婚前一方的股權在婚后的股權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但股權轉讓款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前一方的房屋,婚后出租租金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賣房款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前的股票、基金在婚后的增值或貶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但本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存款在婚后的而利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前一方的知識產權在婚后收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一方的知識在離婚后的收益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什么這么認為呢?因為主要看夫妻有沒有為收益做出貢獻,比如股權分紅,雖然是婚前一方的股權,但是婚后,一方管理、經營自己的公司或股權,另一方操勞家務或在其他行業,各自的行為都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勞動,都消耗夫妻共同財產,都消耗夫妻共同勞動,當然收益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房屋出租,需要經營、管理,股票、基金需要費勁信息考慮,這些行為都是勞動,都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勞動,其中收益或虧損當然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至于存款本金即利息或股權轉讓款就不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婚后即使不付出、不勞動,它們也會有這些收益的。但如果能證明非房屋所有人的他方并未參與房屋的經營管理,則房屋的租金收益仍應屬于個人財產。讓然,離婚當事人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者:劉長洪律師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