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起訴借條是復印件有用嗎(借錢不還只有轉賬記錄可以起訴嗎)
借條原件丟失,復印件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主觀:
借條的原件丟了,復印件可以作為證據,但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即要有其他材料來加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對復印件的內容表示承認;提供復印件的當事人提供原件印證或提供原件線索,經查確有其原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并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欠條原件丟了復印件有用嗎
法律主觀:
欠條復印件在作為證據使用時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經過與原件核對無誤或者對方當事人不表示異議,即被采信;另一種情況就是因無法與原件核實或者遭到對方當事人的異議即被否定。借條復印件只是不能單獨作為有效證據采信,并非指復印件絲毫不具備證明力。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印件是真實性存在瑕疵的間接證據,而間接證據并非不具備證明力。也就是說,如果復印件之外,還有其他的間接證據也能夠佐證其待證事實,而這些證據均真實有效,且對方不能提出強有力的反證,那么,復印件就能夠具有強勢證明力。傳來證據由于經過了中間環節的傳播,在其形成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差錯和失實。因此,就其證明力而言,準確性和真實性比原始證據要差。但是,傳來證據也有一個例外,就是如果傳來證據形成在案件事實的最初階段,其證明力就要比經過流轉的原件更具有證明力。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借條彩色復印件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借條復印件,在能與原件核對無誤的情況下,具備法律效力,可以被法院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在無原件核對的情況下,很難被法院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根據《民事證據規定》的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限定》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紀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四)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五)無正當借口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借條復印件有法律效力嗎
借條復印件沒有法律效力。復印的借條,在單一情況下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但是能有其他證據證明債務關系,能間接的能證明復印的欠條、借條的真實性,以及能證明不能提供原件的客觀性。
借條按照以下幾點寫才有效: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等約定;
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附:借條范文
今A借給B人民幣壹萬元整,即10000.00元,自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8月8日,期限6個月,利率為每月0.8%,利息共計人民幣肆百捌十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于2006年8月8日一次性償還。
借款人:B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借條原件已收回,復印件有效嗎
復印件借條是否有法律的效力就要看實際的情況,一般只是單獨的復印件那么所存在的法律效力就會沒有,但如果有間接的證據證明借款的實事,以及證明復印件的欠條,那么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一、復印件借條有法律效力嗎?
復印的借條,在單一情況下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但是能有其他證據證明債務關系,能間接的能證明復印的欠條、借條的真實性,以及能證明不能提供原件的客觀性,那么復印件也可以認作有效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對未經核實的復印件,并沒有完全否定其證明效力,而是對其證明效力進行了有效的約束和規范。也就是說,即使是無法與原件核對或遭到對方異議的復印件,只要嚴格按照間接證據和傳來證據的運用規則進行查證,仍可以被采信。
二、借條主要包括的內容都有哪些?
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后,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并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
按照一般的經驗,借條只要包括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時間等主要內容即為合法有效。規范的借條應具備如下內容:
(一)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二)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三)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四)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五)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六)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七) 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
(八)必要時,應當由擔保人簽字,并寫明擔保期限、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借條一般是需要有原件才能具有說服力,而對于借條是復印件的話,那么其存在的效力是很難得到保障的,必須要有間接的條款來進行證明那么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借條最好是屬于原件這樣才能確定債權債務不受到侵犯。
法院起訴借條用復印件可以嗎
借條原件丟了有復印件,可以起訴。但起訴要符合起訴條件,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一、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借條原件丟了,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證據。
二、當原件證據丟失,需要復印件來作證時,必須滿足以下其中一個條件:
1.有其他材料來加以印證;
2.對方當事人對復印件的內容表示承認。
三、提供復印件的當事人提供原件印證或提供原件線索,經查確有其原件。欠條復印件起訴也是可以的,但是證明效力不高。
借據復印件一般只能作為佐證(證據線索)之用,如果復印經驗證或確認與原件一致、并通過法院認定(法庭質證)為證據的,則具有證據效力。單獨以借據復印件作為請求的證據且不能與原件印證的,在沒有其他足以證明借款事實存在的證據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九十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三)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陳述的證言;
(四)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五)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
可以拿借條復印件去法院起訴嗎
可以起訴,但是如果借條只是復印件而且對方死不認賬,那么很有可能會敗訴。因此,當事人除了借條的不硬件和轉賬憑證之外,如果可以找到其他的證據,證明雙方存在著事實借貸關系,那么當事人還是很有勝訴的可能性的。
一、有借條復印件和轉賬憑證可以起訴嗎?
可以起訴。但是如果借條只是復印件,對方不認可的話,官司很可能會輸掉,需要提供其他強有力的證據。復印件作為證據材料使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供復印件的當事人提供原件印證或提供原件線索,經查確有其原件;
(二)有其他證明材料可以印證其復印件的真實性;
(三)對方當事人承認的復印件。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包括下列情形:
(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
(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
前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復制品等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二、借條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1)約定了還款日期的
借條約定了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期限是3年,從借條上注明的還款日期的當日起算。超過3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將不再保護。
(2)未約定還款日期的
對沒有注明還款日期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后的20年內沒有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不再起算。
因此,如果是借條的復印件,那么它的效力肯定不如原件的大,因為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向借條這類的書證必須要提交原件,因此雙方在最開始簽訂借條時就注意需要由雙方當事人寫兩份借條,然后各執一份。不要寫一份原件,然后復印一份,這樣還需要在訴訟的時候找其他的證據來取得官司勝訴的可能性。
借條復印件有法律效力嗎
借條復印件的法律效力取決于其是否能夠與借條原件核對無誤。若借條原件尚存或與對方所持借條一致,那么大可放心其作為證據的法律效力。借條復印件,在無原件核對的情況下,很難被法院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法律分析】
在使用欠條復印件作為審判案件的證據時,需要注意兩點:1、復印件作為間接證據的證明力,不能因為其真實性上存在瑕疵而完全被否定。2、作為傳來證據的復印件,特殊情況下證明效力甚至高于形式上的原始證據。借條復印件只是不能單獨作為有效證據采信,并非指復印件絲毫不具備證明力。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印件是真實性存在瑕疵的間接證據,而間接證據并非不具備證明力。也就是說,如果復印件之外,還有其他的間接證據也能夠佐證其待證事實,而這些證據均真實有效,且對方不能提出強有力的反證,那么,復印件就能夠具有強勢證明力。對于復印件證明效力的確定,必須要結合證據與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各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在復印件與其他證據能夠形成證明體系,具有證明優勢的高度蓋然性后,根據證據規則和法官自由心證的確認,復印件就能夠具有相當于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的證明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