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行政處罰立案的問題(行政處罰需要立案嗎)
行政處罰法立案條款
法律主觀:
行政處罰法關于立案的規定是: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法律客觀: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 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處罰需要立案嗎
法律主觀: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為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立案依據是有確定的違法事實(包括初步證據和可能違反的法律條款);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屬于本行政機關的管轄范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行政處罰怎么立案
法律主觀:
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來依法實施,并且其實施的范圍不得超過其法定的職權范圍;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也可以在法定的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處罰屬于立案嗎
法律主觀:
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措施不屬于刑事立案,僅屬于法定的行政處罰,具有懲罰性。《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法律客觀:
不同的違法行為有著不同的法律后果。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刑罰)都是國家機關針對有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作出的處理,但是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對行為人的影響也是不同的。主要來講,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不同:第一,針對的行為不同。行政處罰針對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而刑罰針對的則是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行為。性質相同的行為,由于惡劣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就會受到不同性質的處罰。比如盜竊,如果某地規定盜竊800元以上的財產才構成盜竊罪,但是行為人盜竊物品的價值總數400元,就不構成犯罪,而是一般的盜竊行為,應該進行行政處罰。又比如打架行為,如果雙方只是一般的斗毆,那么可以對行為人以擾亂社會治安的理由處以行政處罰,進行罰款或者拘留。但是,如果造成《刑法》上所規定的輕傷、重傷、或者有人死亡,那么就要按照《刑法》來處理,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判處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處以刑罰。第二,作出處罰所適用的依據不同。行政處罰的依據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等;而刑罰的適用依據只能是《刑法》,以及全國人大作出的刑法修正案。雖然二者的作出都需要有法定依據,但是對依據要求的嚴格性是不同的,比如,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為了本地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規定對某種行為處以行政處罰,但是卻不可能規定對某種《刑法》沒有規定的行為處以刑罰。第三,處罰實施的機關不同。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非行政機關組織。它的實施主體要比刑罰的實施主體廣泛得多。刑罰只能由法院決定,然后交給執行機關。如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交給監獄實施,刑期較短或者是剩余時間不到一年的短期徒刑交給看守所來實施,管制交當地公安機關執行,拘役交給拘役所來執行等。有些刑罰如罰金也可以由法院來執行。第四,處罰種類不同。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類。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于外國人犯罪的驅逐出境。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雖然也有針對人身的,但是只有一種,即行政拘留,而且行政拘留的上限是15天,在嚴厲程度上是無法與刑罰相比的。第五,違法行為人的主觀心理對承擔責任的影響不同。在刑事領域,行為人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是積極的追求行為結果,還是放任結果的發生,或者是應該預見到結果發生但是沒有預見到,或者是已經預見到結果的發生但輕信自己可以避免,這樣的心理狀態對罪與非罪,以及此罪與彼罪的確定有著決定意義。但是在行政處罰的過程中,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對于違法行為的確定并不是那么重要,只要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就可以認為構成了行政違法,就可以進行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應該多長時間內立案
一、行政處罰應該多長時間內立案
應在7天內立案。
根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立案的期限包括兩種時限:
1、一般情況下,7個工作日。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和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2、特殊情況下,15個工作日。即在線索材料所涉及的情況復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難以在7日內確定是否立案的情況下,可以延長至15個工作日作度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二、法律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內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容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通過我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行政處罰一般在一個星期內就可以進行立案了,這個在法律上是有相關的規定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以上這些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
行政處罰立案條件
法律主觀:
行政處罰立案的條件:行政機關在二年內主動發現了當事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或者接到了舉報等材料;以及違法行為在行政機關的立案范圍和管轄范圍之內的等。
法律客觀: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七條第六項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六)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無需撤銷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已經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應當附卷。
行政處罰立案標準
行政處罰立案標準是: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于外部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一定要立案嗎
法律主觀:
行政處罰立案時限有法律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
法律客觀: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確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其情節和危害后果的輕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確有違法行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禁品、管制器具的,應當予以追繳或者收繳;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四)對需要給予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養等處理的,依法作出決定;
(五)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無需撤銷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已經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應當附卷。
行政處罰法立案時間規定
法律主觀: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對違法案件是受理而不是立案,行政機關收到舉報后應該及時受理,治安案件超過6個月,其他案件超過2年未發現的,不再進行處罰。《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繼續或者持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被侵害人在違法行為追究時效內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追究時效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五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并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關于行政處罰立案的問題
法律主觀:
行政處罰立案的條件:行政機關在二年內主動發現了當事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或者接到了舉報等材料;以及違法行為在行政機關的立案范圍和管轄范圍之內的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四條
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