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贈與的財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贈與子女一方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父親贈予的錢算是夫妻財產嗎
如果是一方婚前接受贈與財產的為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后接受贈與的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贈與人明確只給受贈人一方的,才作為婚后個人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利。
如果別人沒有指定贈與個人的,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父母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如果是一方婚前接受贈與財產的為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后接受贈與的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贈與人明確只給受贈人一方的,才作為婚后個人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利。
合法夫妻共同財產的特點:
一是時間限制。即勞動收入、生產經營收入、投資收入、知識產權收入、繼承和贈與收入,從領取結婚證到解除夫妻關系的整個婚姻期間的其他合法收入,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不同居、不分居兩地,無論是由一方管理或使用,還是雙方分別使用,只要是婚后取得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等,最費時。
二是財產的所有權利益僅限于所有權的范疇。即有形商品、現金和可預測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保險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由于我國法律對于當事人自行出資購買的商業保險所產生的保險利益并未涉及,所以一般情況下要具體情況具體看。
比如,具有理財性質的分紅型保險和養老保險,該類保險在購買時,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義作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財產定期繳納保費,目的則是為了將家庭財產達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認定為個人財產,對另一方來說是相當不公平的。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再比如,人身險(含意外、健康等險種)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這是較有爭議的一點。有案例顯示,某男士因患病獲得了公司為其投保的人身意外綜合險賠付的保險金,在離婚時被判為了個人財產。
所以,保險財產分割的關鍵點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財產投保,保險的險種等各個因素有關。具體分割一般要看具體情況。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如果贈與合同或者遺囑中確定只歸屬于夫或者妻其中一方的財產,那么所贈與或者所繼承的物品具有鮮明的個人屬性,只屬于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這體現了我國法律保護財產所有人支配自己的財產的真實意志。
父母的財產贈與子女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婚內父母贈與一般是屬于共同財產的。但父母明確表明只贈與其子女一方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到的繼承或者遺贈所得的財產,除遺贈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后夫妻一方父母所贈予的房產,但是沒有明確指明或者只說贈予給是夫妻的,那么就是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而在婚后若由一方的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而產權登記在出資人的子女名下的,可按照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就應當認定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若由雙方的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并且將產權登記到一方子女名下的,則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所共有,但是如果當事人有另外的約定的則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父母給子女的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父母贈與子女的錢算夫妻共同財產,只要父母在贈與時沒有指定財產只歸自己子女所有。法律規定,如果財產是一方父母所贈,則在贈與時父母沒有指定財產只歸子女所有,那么該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可以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如果父母有指定財產只歸自己所有,則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依法不予分割,仍歸受贈人個人所有。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后父母贈與的房子算夫妻共有嗎
婚后父母贈與的房子算夫妻共有嗎
婚后父母贈與的房子是否算夫妻共有,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婚后父母贈與的財產,如果沒有明確表示只贈與一方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父母在贈與合同中明確表示只贈與一方,或者在贈與合同中沒有明確表示贈與的對象,那么該房產應當認定為受贈方的個人財產。
此外,如果父母在贈與合同中明確表示贈與的財產只作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財產,那么該房產也應當認定為受贈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婚后父母贈與的房子沒有明確表示只贈與一方,那么該房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包括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等。如果父母在贈與合同中明確表示只贈與一方,或者在贈與合同中沒有明確表示贈與的對象,那么該房產應當認定為受贈方的個人財產。
請注意,如果由雙方的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并且將產權登記到一方子女名下的,則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所共有,但是如果當事人有另外的約定的則除外。因此,婚后父母贈與的房子是否算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綜上所述,婚后父母贈與的房子是否算夫妻共有,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父母在贈與合同中明確表示只贈與一方,或者在贈與合同中沒有明確表示贈與的對象,那么該房產應當認定為受贈方的個人財產。如果父母在贈與合同中明確表示贈與的財產只作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財產,那么該房產也應當認定為受贈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父母贈與的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父母贈與房產時明確說明是贈與一方的,那么就不是 夫妻共同財產 ,屬于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損害 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 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父母贈與房產夫妻共同財產嗎
父母贈與房產不一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關于父母贈與房產夫妻共同財產嗎的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父母贈與房產夫妻共同財產嗎
1、父母贈與房產不一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對該不動產的所有權是否是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界定不明,或沒有明確是贈與一方子女的才會認定為共同財產;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1、婚前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分割。因當事人離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應經過折抵后,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予以補償;
2、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一方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離婚時該房屋屬于“個人財產的替代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其自然增值也屬于個人財產;
4、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未登記: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資金應認定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受贈一方子女可以獲得該債權轉化物——不動產的所有權;
5、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已登記: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贈與;
6、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并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無論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前或結婚后,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子女的名下的,都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7、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一方父母單位房改房所有權:如果登記于夫或妻一方名下,視為對子女的一方的贈與,該房改房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8、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后所購公房: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公有住房應視為個人財產。
父母贈與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贈與財產如果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得到,且沒有明確說明歸一方所有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有: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到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沒有特別說明歸一方所有的;其他。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