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后多久出判決書(工傷二審庭審后多久出判決書)
開庭后一般多久可以收到判決書
開庭后大約六個月就能收到判決書。但是實際情況還要考慮案件的復雜程度和特殊情況。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案件是當庭進行宣判的,法院應該在10天之內制作判決書并送達當事人;如果案件是定期作出宣判的,當事人接收判決書后,判決書立即生效。
在刑事訴訟中,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后,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
總之,法院審理案件結束后,下達判決書的時間沒有明確規定,具體情況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
一審法院應當在給予的審限內作出判決,在這個期限內作出判決,就不超過審限。此時,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按二審的審限進行審理,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法院開庭流程具體如下:
1、準備開庭;
2、法庭調查;
3、法庭辯論;
4、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后,審判長宣布休庭,進入評議時進行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的情況應當如實制作筆錄。評議完畢后,當庭公開宣布判決結果或定期宣判。
庭審準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參加庭審做好準備。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巡回審理的可以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的地點張貼。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了解和監督,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并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宣布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
第五條
在訴訟過程中,如存在當事人欠缺在線訴訟能力、不具備在線訴訟條件或者相應訴訟環節不宜在線辦理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相應訴訟環節轉為線下進行。
當事人已同意對相應訴訟環節適用在線訴訟,但訴訟過程中又反悔的,應當在開展相應訴訟活動前的合理期限內提出。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不存在故意拖延訴訟等不當情形的,相應訴訟環節可以轉為線下進行。
在調解、證據交換、詢問、聽證、庭審等訴訟環節中,一方當事人要求其他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在線下參與訴訟的,應當提出具體理由。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案件存在案情疑難復雜、需證人現場作證、有必要線下舉證質證、陳述辯論等情形之一的,相應訴訟環節可以轉為線下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零二條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后,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
庭審后一般多久下判決書
法律主觀:
人民法院在庭審結束之后,對于下達判決書的時間并沒有詳細的規定。通常在審理結束之后,就會立即出具判決書。《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法院審理完后,什么時候出判決
在庭審完成之后,一般五天之內人民法院就會出判處結果,開具法院判處書。如果當事人雙方有一方不滿判決的,可以在法定期限之內向高一級的人民法院申請上訴,待審核同意之后就會開庭重審。
法庭審理亦稱法庭審判。是人民法院的主要訴訟活動,是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并作出判決的關鍵階段。其任務是由合議庭開庭審理,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當庭查對核實證據和案件事實,并由合議庭依照法律規定對案件作出判決。
庭審結束后多久能拿到判決書,需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1、如果案件是當庭進行宣判的,法院會應該在10天之內制作判決書,制作完判決書后,送達到案件的當事人;
2、如果案件是定期作出宣判的,法院作出宣判結果后,在當庭發給判決書,當事人接收后判決書就視為送達,判決書立即生效。
一、判決書的注意事項有如下:
1、裁判文書應當遵循通俗易懂、令人信服的基本準則;
2、裁判文書應當準確、詳細的敘述案件審理與審判的經過;
3、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根據國家賦予的審判權,代表國家對糾紛進行裁判而制作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文書,是訴訟活動的最終載體。
綜上所述,法院審判后一般一至兩個月左右下判決。無論是刑事訴訟法,還是民事訴訟法或者行政訴訟法,都沒有規定開庭后多久下達判決書,只是規定了審理案件的期限和在進行宣判后,判決書是需要多久發送給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第二百零三條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法院開庭以后多久下發判決通知書
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后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
一審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1、速裁程序: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且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速裁程序法院的審理期限為10天,在實踐中一般都會當庭宣判。
2、簡易程序: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0日內審結,即20天內就會下判決書。
3、普通程序:除適用以上兩種程序的外,其他案件均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在受理后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實踐中多為二個月就宣判,但是存在特殊情況的,根據具體案件可能會有中止審理或者延長審理期限的可能。
二審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1)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2)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軸書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3)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再審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判決書的分類:
一審判決書
第一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一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對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終結后,依照國家的民事法律、法規或經濟法律、法規,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書處理決定。
二審判決書
第二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二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或經濟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后,依法作出維持或者改變一審民事判決的書面處理決定。
再審判決書
審判監督程序的的民事判決書,亦稱再審民事判決書,他是人民法院對本院或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調解協議,發現確有錯誤,或者根據當事人符合法定條件的再申請,或者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后,就訴訟那個當事人之間的權力義務關系,作出重新確認處理的書面決定。
法院開庭后多久出判決書要看情況。如果法院是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給各方當事人;如果法院是定期宣判的,會在宣判后立即發給各方當事人判決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法院開庭后多長時間出判決
開庭后一般六個月以內下判決書,進行結案。結束審判的期限為自案件提出之日起至宣布判決并送達調解書之日。但是,當事人提出的司法管轄權異議的公開宣布,鑒定和審判以及人民法院之間司法管轄權糾紛的處理期限不計算在內。
開庭審理的流程為:
1、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通知與告知相關人員;
2、法庭調查;
3、法庭辯論;
4、被告人最后陳述;
5、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6、宣判。
必須開庭審理的情形如下:
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2、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4、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庭審完成后多久出判決結果?
在庭審完成之后,一般五天之內人民法院就會出判處結果,開具法院判處書。如果當事人雙方有一方不滿判決的,可以在法定期限之內向高一級的人民法院申請上訴,待審核同意之后就會開庭重審。
一、庭審完成后多久出判決結果?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對刑事案件進行庭審后,如果是當庭判決的,當庭出具判決書,并將判決書在五日內將判決書送相關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條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二、庭審流程有哪些?
(一)首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紀律;
(二)其次,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并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三)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4)宣讀鑒定意見;
(5)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四)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五)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后陳述結束后,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先提交證據,在進行互相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先進行辯論。
庭審的流程主要是當事人進行陳述和呈現證據、被告及其法律辯護人發言辯護和人民法院進行宣判結果。聽審后五天之內,人民法院將庭審判決書交給原告和被告,不服的可以上訴。
法院開庭后多久下判決書
法律主觀:
法院開庭后一般情況是六個月下 判決書 ,但是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如果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如果當事人不服 一審 判決的,還可以上訴,下達判決書的時間是 二審 立案 之日起三個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