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于個人財產
離婚時,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于個人財產
法律分析:
1.以下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2.以下財產為夫妻一方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后所得財產是否屬于個人財產
法律主觀:
一、離婚后哪些屬于個人財產?
婚后財產—夫妻雙方協商約定為個人的財產:
婚后財產是否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取決于夫妻間的約定,具體如下:
如果有婚后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么婚后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因為我國在民事法律方面都以意思自由作為基本原則。只要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沒有違法法律,那么他們約定的內容就是有效的,并受到法律保護的。這就表明婚內的任何財產都可以是個人財產。
婚后財產—法律規定屬于個人的財產:
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財產的,具體包括:
(一)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二)遺囑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四)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離婚個人財產證據問題有哪些
(一)雙方各自財產的來源證據,財產取得時有關證人證言;
(二)共同生活期間取得財產的證據;
(三)子女各自財產的證明;
(四)房屋產權的證明、合資建房的證據、證人證言;
(五)個人債務及家庭債務的證據。
三、離婚個人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時個人財產不參與分割,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參與分割。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夫妻財產中包括了夫妻共同財產和 夫妻個人財產 。而分割夫妻財產,只能是對其中共同部分作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哪些屬于夫妻的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法定的個人財產之外,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個人財產的范圍,既可以把屬于法定個人財產的部分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可以把法定的共同財產部分約定為個人財產,約定的效力優先于法定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離婚財產分割哪些是個人財產
離婚屬于個人財產的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如何認定?
《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五條__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要定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要經夫妻雙方共同協商約定,簽定協商協議書,協議書中所確定的財產即為一方所有的財產,所簽定的協議書,從雙方簽字時生效。對生效的協議書也可以進行公證。
對婚前財產,在關系明確的前提下,可申請財產公證,經公證的財產亦是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如果認為協議或經公證的財產內容要改變,應重新簽定協議書,重新進行公證,或者律師見證,不經過法定程序,改變是無效的。
夫妻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的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口頭約定無效。
父母離婚一方死亡財產分配原則是什么?
夫妻一方死亡后,夫妻共同財產并不是全部歸另一方所有,而是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后,剩余的個人財產部分作為遺產進行分配。
(一)夫妻共同財產分配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二)夫妻死亡一方遺產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的規則為: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哪些屬于個人財產
法律主觀:
一般包括法定個人財產與約定個人財產,具體而言,包括 婚前財產 與 婚后財產 。我國現行《 婚姻法 》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 夫妻共同財產 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離婚 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個人財產包括:一方婚前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賠償( 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時要分割的共同財產有哪些
離婚時要分割的共同財產有以下這些:
一、一方或雙方雙方在婚姻關系期間勞動所得的工資和獎金收入,以及購置的財產。但只能由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于個人財產。
二、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其中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均屬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即既包括既得利益,又包括了一部分預期利益。即使是一方婚前獲得的知識產權,其婚后獲得的收益,也屬于共同財產之列。
四、一方或雙方通過繼承或贈與獲得的財產。但如果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表示只屬于夫或妻一方的,則屬于個人財產。
五、其它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