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具有哪些主要職責(不屬于業主大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業主大會具有哪些主要職責(不屬于業主大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業主大會具有哪些主要職責(不屬于業主大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業主大會的職責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5、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7、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二、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的區別
1、概念不同
業主大會對關系到整體業主利益的事情進行決議,是本物業管理區域民主議事的最高權力機構,擁有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公共事務的最高議事權和最高決策權;業主委員會是根據業主大會決議或根據業主大會直接授權的事項,來行使物業管理權的執行機構,而非決策機構。
2、角色不同
簡單的來說業主大會好比股東大會,業主是股東。業主是居民,居民(租房者)不一定是業主。而業主委員會就是股東們選出來的執行官CEO。
3、經濟性質不同
業委會和居委會最突出的區別就是從經濟學上講,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是業主對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分實施共同管理的群體性經濟組織,而居委會不是經濟組織。
三、不設立業主大會的情況
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法律主觀: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該履行以下職責: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商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5、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法律客觀: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答案】:B,C,D,E
《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的業主大會的職責包括:(1)制定、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2)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3)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4)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5)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6)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