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員誘導員工自愿辭職
辭退員工,公司不給補償逼迫自動辭職,怎么辦?
如果公司辭退員工而不給予法定補償金,或者逼迫員工自動辭職,這是不合法的行為。以下是你可以采取的措施:了解勞動法:了解勞動法相關條款,尤其是關于解雇和補償的規定。這將幫助你了解你的權利和公司的義務。
2.與公司溝通:首先,與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或上級主管溝通,了解為什么公司決定辭退你,并詢問是否有任何補償計劃。在此過程中,盡可能地與公司進行書面溝通,并保留所有相關郵件和文檔作為備份。
3.尋求法律幫助:如果公司拒絕給你任何補償金或逼迫你自動辭職,你可以尋求法律幫助。你可以咨詢律師或當地勞動監察部門,以獲取更多的建議和支持。
4.提起訴訟:如果公司拒絕合理的解決方案,你可以選擇提起訴訟。在這種情況下,你需要準備好所有與解雇和補償有關的證據,并委托律師代表你進行訴訟。
最重要的是,不要輕易放棄你的權利和利益,堅持維護自己的權利是你應該做的。
公司裁員讓員工簽離職申請,沒人簽,后搞竟選上崗,合法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提前告知勞動者本單位所處經濟困難的情況、勞動者可能面臨的風險和可能采取的措施等情況,并聽取工會或者勞動者代表的意見。如果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如果公司以經濟困難為由裁員,應當先向員工告知經濟困難的情況,并聽取工會或者員工代表的意見,最后依照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員工不同意簽署離職申請書,公司不能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更不能強制員工簽署。
至于讓員工進行競選上崗,如果是在公司內部公平公正的競選程序下進行的,那么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公司強制員工進行競選上崗或者競選程序不公正、不透明,那么是違法的。因此,建議員工關注競選程序的公正性,如果發現了不合理的情況可以向工會或者勞動監察部門反映。順便問一句,你確定是競選上崗?不是競爭上崗?然后沒選上的就離職這樣?如果是那么請參考最開始我說的。
領導不直接開口就裁員,用沒事找茬來讓員工自行辭職,這種做法合理嗎?
領導不直接開口就裁員,用沒事找茬來讓員工自行辭職,這種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領導這樣的做法已經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員工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在這個過程中,員工沒有做任何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情,也沒有懈怠自己的工作,所以領導不能做損害員工利益的事情。
很多領導想讓一個員工離職,但是他又不想支付相關的補償,所以會找各種理由讓這個員工主動離職,這是非常過分的。如果遇到這樣的事情,大家要勇敢地站出來,收集相關的證據,然后向有關部門舉報,我們有資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要求公司對我們進行賠償。
每個人都希望在職場上有一個好的發展,都希望得到領導的認可。如果領導不喜歡,可以直接告訴我們,而不是想各種辦法讓我們主動辭職。在一個正常的公司,如果有裁員的想法,他們會直接告訴員工,絕不會用那些齷齪的方法讓員工自己離開,而且他們裁員的時候也會給員工相應的補償。
因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裁員,而不給相應的補償金,我們也是可以去相關部門舉報的。
每個公司都可以按照正常流程做好自己的工作,不要總想著扣自己的員工。一旦你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員工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你,這樣你就要承擔訴訟,到時候公司受到的影響更大,這是得不償失的做法,所以也奉勸有這樣想法的領導考慮清楚這樣做是不是值得。
有些企業為節省辭退補償,對員工進行擠兌以達到你自行辭職,合理嗎?
首先,遇到這種情況,我們應該先冷靜下來,不要接受公司給你的任何承諾,一切都按照勞動法來行動。對于很多剛入職場的朋友來說,心思比較單純,當自己的工作成果不是特別突出時,上級領導找到自己,與自己談話,暗示自己辭職。與此同時,還有可能給你一些口頭承諾的好處,此時一定不要相信,因為這些都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而對于職場老人來說,根本不會考慮主動提交離職申請的,都等著公司主動的裁員,從而獲取相應的賠償金,這里并不是說這種做法是故意來敲詐公司的賠償金的,這是根據勞動法明確規定的。
其次,如果公司打算將你裁員,而你并沒有主動申請離職,就會有領導不斷的找你談話。有可能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讓你簽字離職,更過分的有可能會威逼你主動離職。但是不管他們到底采取什么樣的措施,在沒有拿到補償金之前都不要簽字,也不用擔心公司會因此不發工資,因為不發工資是違法的,可以直接走勞動仲裁。
公司裁員又不想補償,用調崗或休假的方式來逼你自動離職怎么辦?
當我們被公司套路,調崗、降薪的時候,千萬別主動離職或失去理智鬧事。這個時候,一定要冷靜下來,分析自己當前處境,別做出被公司抓住把柄的事情,拿起《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認認真真讀一遍,制定反擊策略,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勞動法是保護弱勢群體,可企業也總有應對之道。不直接裁員,逼迫員工自動離職對企業來說就是成本最低的一種方法了。這樣做真的就是一個完美無缺的方案嗎?
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經濟性裁員的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經濟性裁員經濟補償:因為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從勞動法的規定來看,單位要經濟性裁員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這也可以看出為啥有些企業想變著法子來讓員工主動辭職。
公司想辭退我但讓我自己寫辭職申請,怎么辦?
如果不是你本意要辭職,就不能寫辭職申請。即使公司想辭退你,也讓公司提出辭退你。
一、勞動者本人提出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一般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二、用人單位提出辭退員工(勞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一般是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違法解除的需要支付賠償金)。但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