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
專利發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發明專利不一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正常情況下,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發明專利作為知識產權的收益,可以成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夫妻之間有過約定,即婚后財產各自所有,那么發明專利就應認定為是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仍歸個人所有,依法不予分割。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知識產權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
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它既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與人身不可分離,是一種精神財富,不具有物質財富的內容,不能請求分割?!半x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钡牵芍R產權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知識產權收益
法律分析: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權,兼具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屬性。而其中具有人身權性質的權利,如作品的署名權、發表權、保持作品完整權,因與人身密不可分,專屬于著作權人一方所有。如果作者的作品、商標、專利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尚未能出版或被采用,即僅屬于一方的精神財富,其時尚不具備物質財富的內容,也不能請求分割。但如作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出版或被采用,由此取得的收益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該受益實際取得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在離婚以后。根據我國司法解釋,婚前完成并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屬于個人財產,和婚內完成、并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屬于共同財產不存在爭議,更多的爭議會存在于以下3種情況:第一,婚前完成、婚內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似乎應該屬于個人財產,但需要結合實際情況考慮。比如雖然該知識產權是婚前完成的,但在婚姻關系建立后為取得該部分收益需要另-方配合或付出較大的努力,如配偶在身后做好后勤工作,那么,就這部分財產進行分割時就 不得不做考慮,法院通常會酌情判決向另一方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第二,知識產權婚內完成、離婚后取得收益的,這部分收益就屬于法律規定的、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離婚后也可起訴進行分割。第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完成的作品,但沒有明確收益的。因為知識產權所帶來的收益存在較大的期待性,比如夫妻一方創作的玄幻小說,但其沒有和任何人簽訂使用合同或其他合同,則知識產權的收益并沒有明確,雙方在離婚時就無法將其認定為共同財產,也無法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知識產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知識產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是的。
現行法律將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確定為共同財產。但對“收益”應如何理解,法律并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就知識產權的收益性質而言,知識產權的收益應存在即得經濟利益與預期經濟利益之分。即得的經濟利益,屬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毫無疑問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離婚時歸一方所有。顯然,該意見僅將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歸屬與夫妻共同財產,而把預期經濟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外。
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哪些知識產權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哪些 知識產權 收益是 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司法解釋(二)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知識產權收益進行了解釋,即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根據我國司法解釋,就婚前完成并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屬于個人財產和婚內完成并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屬于 共同財產 不存在爭議,更多的爭議會存在于以下三種情況: (1)婚前完成,婚內取得的這一部分收益,就這部分收益普遍認為將其認定為個人財產沒有問題。但是需要結合實際情況考慮,比如雖然該知識產權是婚前完成的,但在婚姻關系建立后為取得該部分收益需要另一方配合或付出較大的努力,那么在就這部分財產進行分割時就不得不做考慮。 (2)就知識產權婚內完成, 離婚 后取得收益的,這部分收益就屬于法律規定的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因配偶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完成某作品或 專利 需要另一方的配合與付出,所以這一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有必要在離婚時對其進行分配。 (3)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完成的作品,但沒有明確其收益。因為知識產權所帶來的收益存在較大的期待性,就作為夫妻中知識產權方即便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完成的作品,但其沒有和任何人簽訂使用合同或 其它合同 ,則知識產權的收益并沒有明確,雙方在離婚時就無法將其認定為共同財產,也無法進行分割。 二、如何對知識產權收益進行分割? 在離婚時可直接就已經實現的收益進行分割,知識產權的收益也不例外,但針對法律規定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則需要以其它方式進行分割,因為這部分財產還沒有實際獲得,只是明確可以獲得的情況。比如,作為夫妻一方的知識產權人已經和想要使用他的人簽訂了使用合同,合同明確了使用該知識產權需要支付的對價,但是使用人還未實際支付。那就該合同約定的價款,作為夫妻一方就可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主張分割,作為知識產權人的一方則需要先向配偶一方支付,再讓使用人向知識產權一方支付便可。 當然,先行支付只是其中一種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雙方對此有異議也可以在解決婚姻問題后再就 財產分割 另行提起 訴訟 解決。 知識產權收益很明顯是基于一方或者雙方的創作、發明等而產生的一種額外的收入,實踐中要是一方在 結婚 之前就已經取得了知識產權收益的話,這個時候只能按照一方的個人財產對待處理。不過,要是在婚內才取得或者已經能夠明確取得的,則就會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知識產權的收益離婚時可以作為財產分割嗎
法律分析:可以?;橐龃胬m期間的知識產權收益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知識產權的收益能否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法律分析:知識產權的收益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但只有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才能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方婚前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不得作為共同財產分割。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知識產權收益離婚時可以分割嗎
法律分析:首先需要區分知識產權收益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前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分割;如果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平均分割為原則,具體的分割方式,可以雙方協商確定。若達不成一致意見,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是婚前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如無特別約定,另一方無權主張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專利婚后收益屬于共同財產嗎
一、專利收入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專利收入如果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1、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4、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6、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7、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
8、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國家法律制度中只規定了知識產權的收益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但如果發明專利是夫妻兩個人共同創作的,在離婚的時候對專利權也可以進行分割,但只能是夫妻兩個人簽訂一份專利權分割協議,無法協商分割專利權的可起訴處理。
離婚時知識產權收益怎么分割
法律分析:首先需要區分知識產權收益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前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分割;如果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