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實刑三年半最多能減刑多少
三年半刑期一般可以減刑多少
三年半刑期可以減刑最多一年半。
三年半刑期能減刑到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
一、減輕處罰的規定是什么
減輕處罰是指判處低于法定最低刑的處罰。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減輕處罰有兩種情況:一是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二是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處法定最低刑認為較重時,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
刑法修正案(八)對減輕處罰做出了更明確的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二、怎么理解減刑需要滿足的悔改表現與立功表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申訴權利應當依法保護,對其正當申訴不能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較大貢獻的。
第(四)項、第(六)項中的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較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并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
對于被判處了管制、拘役、有(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來說,如果在刑罰期間,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且經過核實發現舉報屬實等的情形,可以將委托辯護人、或者是自行向刑罰執行機關提出減刑的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條 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3年半刑期最多減多少
法律主觀:
判三年半可以減刑最多一年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第二款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 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判三年半最多可以減刑多少年
判三年半最多可以減刑一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刑三年半,屬于有期徒刑的懲罰范圍之內,所以實際執行的刑期,只要不少于三年半的一半,就可以了。
法律分析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判處有期徒刑的,減刑后的執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據此,判刑三年半,最多可減一年三個月刑期。目前,在監獄服刑是按工作的工種拿考分,達到一定的分數就開始減刑,所以同在監獄里服刑工作工種也有關系,主要還看自己的能力和人脈。如果是有期徒刑的話,那么減刑之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如果是無期徒刑的話,那么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等等。刑法的目的有兩個,一是懲罰犯罪,二是預防犯罪。在預防犯罪當中,當然也包括對于已經犯罪的犯罪分子的預防,也就是說,如果犯罪分子在監獄服刑期間表現非常良好,對于自己的過錯有著非常誠心的悔改表現,而且認真遵守監獄規范的話,那么這個時候就沒有必要限制其自由太長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年半能減刑多少
理論上,判處三年半徒刑最多可以 減刑 1年9個月。 有期徒刑 經過減刑后,實際服刑的期間不能少于二分之一。也就是說,判處三年半有期徒刑至少要服刑超過1年九個月(包括在看守所 羈押 的時間)。 但是,減刑要具備一定條件,如服刑的時間是否達到可以減刑的間隔、接受教育改造情況、遵守監規情況、取得多少考核分數等。實踐中,判處三年半的罪犯減刑一年半都是較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七十八條 【 減刑條件 與限度】被判處 管制 、 拘役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 立功 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 限制減刑 的 死刑緩期執行 的犯罪分子, 緩期執行 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