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
哪些組織可以當監護人
法律主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親屬;,4、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法律對于監護人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只要符合上述范圍均可以作為被監護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既為保護被監護人而設,自然須具備相當能力,故監護人的資格是確定監護人是否勝任監護職務的重要問題,它關系到被監護人的權益能否得到切實保障的問題。各國法律均對此做出了規定,對于不能勝任監護工作者,法律規定不許其擔任監護人,這就是所謂“監護人缺格”的規定。“監護人缺格”的情形,歸納起來主要在有下六種:,1、未成年人;,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3、被法院免職的法定代理人或保護人,如正在受刑罰處罰(不包括緩刑、管制的)的人,有危害被監護人利益行為的人等;,4、破產人;,5、對被監護人提起訴訟或曾經提起過訴訟的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血親,即可能對被監護人人身造成危害或損害其利益的人。,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成為被監護人的監護人,需要嚴格依據法律規定,不可私下變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法定監護人指的是誰
一、法定監護人指的是誰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指的是父母。法律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需經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名委員會或者明政部門同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二、法定監護人證明誰出具
法定監護人的證明是由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所出具;
1、《民法典》規定,【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2、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3、有關組織依照民法典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孩子的合法監護人有哪些
對幼兒擁有監護權包括他們的父母,如果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都可以擔任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監護人的職責
(一)保護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人擔負有維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護他們的姓名權、榮譽權的責任,同時,還擔負有排除來自于各方面的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實施侵害的義務。監護人也負有對未成年人進行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培養和教育的職責。
(二)管理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監護人于監護職責范圍內管理好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財產權益。監護人應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的行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為的與其行為能力不相適應的處分財產的民事行為,并對不當得利人進行追索,以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財產為處分行為時,必須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否則,監護人不得為未成年人的財產處理行為。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同時,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理未成年人進行民事活動是其履行監護職責的一個重要的內容。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為民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除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外,為其他民事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外,未成年人參加訴訟活動,也應由其監護人代理。在家庭保護中,代理是必不可少的,監護人除具備法定情事外,不得終止代理。
(四)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賠請求權。當來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遭致不法侵害時,監護人有權也有責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要承擔什么責任
現在生活中發生的一些親生父母對自己孩子滅絕人性的一些做法,如果不是有真實的案例的話人們根本都想象不到,雖然,被 監護人 自己沒辦法去選擇出生和父母,但是現在我國法律上卻給予了被監護人的整個成長過程的充分保護,因為除了親生父母,還包括可以接受或者指定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由他們來承擔相應的監護職責。 一、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要承擔什么責任?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要承擔以下責任: (一)《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二)我國《民事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違背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民通意見》第10條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代理 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 訴訟 。 (四)《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 民事責任 。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五)《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 撫養 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二、監護人的確定是怎樣的?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對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這里指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有關單位指定監護人不服,或者指定其他近親屬為監護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按特別程序進行審理,確定監護人。人民法院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根據后一順序監護人監護能力的強弱、行為、品德情況,按照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擇優確定。這種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有關部門或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的做法,在民法上叫做指定監護。 三、 監護人證明 書的格式 監護人證明書 (1)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周歲的: 茲證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 的 法定監護人 是 (父母健在的,可任選父母其中一人) 。 (2)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茲證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的配偶是 ______(針對已婚的情況)。 _______的法定監護人是_______(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依次選擇監護人) 實際上,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如果有意要成為某個孩子的監護者的話,那他們承擔的責任就和正常的監護人的法定責任全部都是一樣的,要保護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保護他們的正常成長,負責他們的衣食起居等這些最基本的義務,另外不允許有虐待,或者在擔任監護人以后又私自遺棄的這種做法。
意定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
【法律分析】
意定監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意定監護制度,具有普遍保護完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重大意義。監護權的監護權利職責是:(一)身上監護權: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是身上照護權,也有管教權的內容。對成年人的監護,內容大體一致,略有區別,不具有管教權的內容。具體包括居住所指定權、交還請求權、身上事項同意權、扶養義務、監督教育義務和護養醫療義務。(二)財產監護權:監護人應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具體內容是:財產管理權、使用權和處分權,以及禁止受讓財產義務。(三)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訴訟行為的代理權:首先是代理民事法律行為,以被監護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為被監護人取得和行使權利,設定和履行義務。其次是代理民事訴訟行為。對于被監護人發生的訴訟活動,監護人亦為法定代理人,享有訴訟代理權,代理被監護人參加訴訟,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18歲的精神病人應該由誰當監護人?
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視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自然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是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也就是說,設定成年精神病人、智障人的監護,目的就是對成年精神病人、智障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作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第2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參考資料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