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自然終止有賠償嗎(勞動合同終止賠償標準)
合同自然終止有無經濟補償金?
法律主觀:
一般合同自然終止沒有經濟補償金,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客觀:
1.合同自然到期,公司如不再續簽應該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2.公司提出不續簽合同是要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的。如提出不再續簽者則沒有。3.如果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則認為是公司同意續簽,也就是如果公司要再解除合同就是以員工在合同期內公司要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解除。4.在合同期解除賠償是按經濟補償金+一個月的待通知金。經濟補償金是員工工作年限滿6個月以上按一年算發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即員工合同終止日起往前退12個月的平均工資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及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給予經濟補償金:(1)雖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但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而依法裁減人員的。
勞動合同自然到期終止有補償金嗎
勞動合同自然到期終止是否有補償金,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合同到期后拒絕續簽,用人單位則不需要支付補償金;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或者提出的續簽條件低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導致勞動者不續簽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是用人單位降低現有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律規定賠償雙倍賠償金。經濟補償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決定的,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自然到期終止是否有補償金需要結合具體情況來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合同到期自動解除有賠償嗎
法律主觀:
一、合同到期自動終止有賠償嗎
合同到期自動終止怎樣賠償,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合同附期限終止的,到期后合同的權利義務就會終止,不再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履行時各自義務的,此時不存在賠償問題。但如果合同終止時,一方沒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造成另一方損失的,受損失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賠償,沒有約定的,按實際造成的損失賠償。
二、合同如何自行終止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 債權債務終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 合同解除 ;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 債務人 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 債權人 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此外,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三、合同終止后怎么處理
合同解除 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 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 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八條【 債權債務終止后的義務 】債權債務終止后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使合同關系不復存在,同時使合同的擔保及其他權利義務也歸于消滅。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情形: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自動解除勞動合同有賠償嗎
一、自動解除勞動合同有賠償嗎
1、員工主動離職且公司沒有過錯的是不需要給予補償的,但是需要支付與實際工作時間相對應的工資。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勞動合同向將來消滅的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勞動合同到期自動解除嗎
我國法律沒有規定自動解除合同。合同到期如果繼續履行的情況下,不會自動解除;如果合同到期不續簽或不繼續履行的情況下,是合同終止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到期后沒有續訂的屬于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合同期滿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領取失業金嗎
終止合同和解除合同都是勞動關系的解除,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可以主張經濟賠償。
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既然合同到期,那么合同就自然終止,不需要再寫辭職報告。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擴展資料
只有滿足就業年齡、就業能力、有就業意愿、非本人原因失去工作這四個因素的時候沒有工作才叫失業。如果想要領取失業保險,還需要在失業時,至少繳納失業保險1年。也就是12個月以上。
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 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失業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失業保險條例
勞動合同未到期公司(甲方)辭退員工如何補償
合同沒有到期被辭退員工賠償按照被辭退員工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賠償金額,對于每滿一年工作年限的應當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標準,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仍然按照一年計算賠償。
一、合同沒有到期被辭退怎么賠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有無補償金和多少補償金與自辭、被辭沒有直接關系,關鍵問題要看原因。
1、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參見以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
綜上所述,合同沒有到期被辭退員工的賠償按照工作年限賠償,只要在該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的那么在辭退的時候都應當賠償一個月的工資作為標準,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賠償,不足半年的應當賠償半個月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