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會成員必須是股東嗎(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必須是股東嗎)
董事會成員可以是股東嗎
法律主觀:
可以不是股東,不是股東也是可以進入公司董事會。《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八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成員必須是股東嗎?
董事會成員不一定必須是股東。規定非職工董事由股東產生,職工董事為召開職工大會后選舉出來的。董事會中的董事是企業管理人員,懂得經營管理之道。而股東只是出錢開公司,把經營管理權交給董事會。股東可以是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國家等非自然人;而董事必須是自然人,而且得符合擔任董事、監事、高管的條件。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責任:
1、按時足額繳納出資;
2、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3、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4、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董事一定是股東嗎
法律分析:公司法并沒有規定董事會成員必須是股東。而只是規定非職工董事由股東產生,職工董事為召開職工大會后選舉出來的。董事會中的董事是企業管理人員,懂得經營管理之道。而股東只是出錢開公司,把經營管理權交給董事會。股東可以是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國家等非自然人;而董事必須是自然人,而且得符合擔任董事、監事、高管的條件。我國《公司法》對董事的任職資格作了一定的限制,主要規定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綜上所述,董事會成員由股東在股東大會決議中投票選舉而任命的,可以是股東大會里的股東成員,也可以任命非股東成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董事會成員都是股東嗎
法律分析:董事會并不一定是股東。企業董事會成員由股東在股東大會決議中投票選舉而任命的,可以是股東大會里的股東成員,也可以任命非股東成員。所以,董事會可以是股東成員也可以是非股東成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股東是董事會成員嗎
法律主觀:
不是,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是實際控制公司的人。股東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股東會議,審議公司的大事。那么平時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層的就是董事會。董事會成員是由股東推薦,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也就是說,董事必須是股東推薦,是股東的代言人。董事不一定是股東。因為董事會的席位是由各股東持股數來決定的,有控制權的股東可以多選幾位董事,小股東一般就沒有推舉董事的可能了。 《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上市公司 董事會秘書和 公司章程 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 有限責任公司 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法律客觀:
《 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 公司章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