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
用人單位住所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所在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有什么區別 勞動合同履行地實際是指勞動者實際工作地點,用人單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21條規定:“ 勞動爭議 仲裁 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能否向勞動合同履行地申請 勞動仲裁 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申請勞動仲裁,出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申請勞動仲裁,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地點,用人單位所在地以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員工的工資按什么標準? 有關勞動者的 最低工資 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 平均工資 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能否向勞動合同履行地申請勞動仲裁? 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申請勞動仲裁,出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申請勞動仲裁,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地點,用人單位所在地以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員工的工資按什么標準? 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希望通過上面的內容您能對用人單位所在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相關的問題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
1、依據我國法律第_四條之規定勞動合同履_地與__單位注冊地不_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
低_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__平均_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_地
的有關規定執_;
2、__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_于勞動合同履_地的有關標準,且__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__單位注冊地
的有關規定執_的,從其約定。
3、發__資爭議后,可向當地有轄權的勞動_政部門投訴或舉報,也可以向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
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_收到裁決書之_起_五_內向當地有管轄權的_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派遣合同之間的區別? 這兩種用工方式最大的區別,就是簽訂勞動合同時的對象不一樣。
如果你是屬于勞務派遣用工,你要簽訂勞動合同時,是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并不是和用人單位直接簽訂勞動合同,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區別。
在給你發放工資時,也不是用人單位給你發工資,而是勞務派遣公司給你發工資,這是一個我們非常要注意的地方。
如果你是屬于單位里面的合同工,你就是直接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就是由單位直接給你發工資,這就是兩者之間的區別,勞務派遣用工在中間隔了一個勞務派遣公司。
如果你是通過勞務派遣的方式到一個公司或者單位上班,在很多待遇保障上面并不是特別全面,因為通過勞務派遣的方式到一個單位上班,你不可能簽訂長期勞動合同。
但是如果你是以工作方式和一個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符合相應條件以后,你就可以直接和單位或者公司簽訂長期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總結:用人單位注冊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勞動合同未約定按照注冊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執行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相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相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合同約定地和實際履行地不一致如何確定管轄
法律主觀:
合同未實際履行如果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不由履行地管轄。該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可以由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管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公司所在地不一致怎么辦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怎么辦
法律分析:先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依法起訴。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當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由什么管轄
法律分析: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八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履行地和單位注冊地不一致,對勞動者沒有特別的影響。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