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法人,員工可以要求賠償嗎(公司變更法人員工可以要求賠償嗎)
公司變更法人需要補償員工嗎
法律分析:
無論是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還是投資人變更,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公司換法人,員工怎么要賠償
法律分析:更換法人代表,一般原勞動合同依然有效。不需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公司改名換法人可以要求賠償嗎
法律主觀:
公司改名,不可以要求賠償。因為公司的性質、法定代表人和名稱發生變更,如果對于員工的工作地點和工作條件及崗位等均未發生變更的,不影響員工的正常工作,則無法要求賠償;公司改名要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公司變更法人,員工可以要求賠償嗎
法律分析:如果更換法人代表,但原勞動合同依然有效。不需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勞動者與企業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后,企業法人的變更(分立或合并),并不意味著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同時終止;企業法人發生變更后,其原法人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權利義務應當由繼承其權利義務的新法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嚴重失職、法律依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拒不改正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企業辭退員工。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那么單位強制要求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那么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的,無故辭退員工,按一年計算、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公司換法人代表員工有補償?
法律主觀:
視情況而定。要分兩種情況考慮,如果更換 法人代表 和廠名,但原 勞動合同 依然有效,不需要解除或 終止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以更換法人代表和廠名為由,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那就需要對員工支付 賠償金 。 《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