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賣了員工賠償標準(公司賣了員工怎么賠償)
公司賣掉了員工怎么才能得到補償怎么算
公司賣掉了,員工能得到補償的方法:
1、如果公司賣掉后新公司繼續履行原合同,則沒有經濟補償。
2、如果新公司要求重行簽訂勞動合同,則原公司應根據勞動者已提供服務的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一年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半個月工資)。
公司不給續簽合同的賠償標準如下: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辭退申請補償的方式如下:
1、如是經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所服務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賠償金。
合同不續簽的解決辦法如下:
1、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是員工不愿續約的,一般情況下員工不可以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或經濟補償金。
2、如果是因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導致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則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如果公司賣掉員工,新公司繼續履行原合同,則沒有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賣掉了員工怎么才能得到補償怎么算
法律分析:
公司因經營困難被出售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原用人單位或收購該企業的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補償,工作時間為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賣掉了員工可以得到賠償嗎
公司被賣掉后,員工是否能獲得賠償取決于具體的法律規定和合同條款。一般來說,如果公司被賣掉了,員工的勞動合同可能會被終止。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雇主在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取決于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公司出售與員工合同終止
在公司被出售的情況下,員工的勞動合同可能會被視為終止。這是因為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發生了變更,這可能導致原雇主無法繼續履行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雇主在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因勞動合同終止帶來的影響。具體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取決于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一般來說,經濟補償金的金額應當與員工的工作年限、基本工資等因素相符合。
三、員工權益的保障
在處理公司出售和員工賠償的問題時,員工應當了解自己的權益和法律規定的程序。如果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等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綜上所述:
在公司被賣掉的情況下,員工可能會面臨勞動合同被終止的情況。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雇主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員工應當了解自己的權益和法律規定的程序,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企業被賣了員工怎么補償處理
法律分析:1如果公司賣掉后新公司繼續履行原合同,則知沒有經濟補償。
2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版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是要優先于普通破產債權的清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