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可以取消子女的繼承權嗎(父母可以隨子女落戶上海嗎)
子女不孝順,是否可以放棄遺產繼承權
是可以的,如果子女不孝的話,可以考慮把遺產留給 非直系 親屬的家人
一,這個可以當事人 生前立下遺囑,說明自己死后,遺產由哪些人或者某個人繼承。自書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法定繼承方面,也有規定,贍養父母是每個子女的責任,如果繼承人不贍養父母,其他同一序位繼承人是有權少分或者不分遺產給不孝的繼承人的。
二,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個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在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父母放棄繼承子女遺產
法律主觀:
父母放棄子女 房屋遺產繼承 權后由其他 法定繼承人 按照法定順序進行 繼承 。 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 繼承人 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11日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的規定,法定 代理 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 繼承權 、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 在此種關系中,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一般有利益的沖突,因為一般情形下雙方為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另一方面,按照我國繼承制度中限定繼承原則,即使繼承人未放棄繼承也不必對被繼承人的 債務承擔 無限責任。所以,為了更好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而不是損害其利益,一般情況下不允許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 2、另外,放棄繼承權要遵循特定的規則,具體來說: (1)提出放棄繼承權的時間: 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以前。 (2)放棄繼承權的方式: 繼承人必須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 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就意味著該繼承人永遠失去了對特定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不能再予以撤銷變更了。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應由其本人親自作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的繼承人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將不再承擔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稅款和清償 債務 義務的責任。
法律客觀:
父母放棄繼承子女遺產那誰來繼承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11日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在此種關系中,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一般有利益的沖突,因為一般情形下雙方為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另一方面,按照我國繼承制度中限定繼承原則,即使繼承人未放棄繼承也不必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所以,為了更好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而不是損害其利益,一般情況下不允許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2、另外,放棄繼承權要遵循特定的規則,具體來說:(1)提出放棄繼承權的時間: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以前。(2)放棄繼承權的方式:繼承人必須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就意味著該繼承人永遠失去了對特定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不能再予以撤銷變更了。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應由其本人親自作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的繼承人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將不再承擔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義務的責任。
孩子不想繼承父母的財產和家人斷絕關系可以嗎
孩子不想繼承父母的財產和家人斷絕關系不可以。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基本血緣關系形成的,即使是放棄繼承權,也無法斷絕父母與子女關系的。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權人在繼承開始后到遺產處理前,享有作出放棄自己的繼承地位和應繼份額的意思表示的權利。被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無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認可,均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
子女放棄繼承房屋財產具體要提供的材料有:
1、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學死亡證明、戶籍注銷卡、死亡注銷頁);
2、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價值評估單;
3、全部法定繼承人的戶口、身份證(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4、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獨生子女證、出生證、人口卡、注銷卡等相關材料;
5、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
6、被繼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應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喪偶未再婚證明。(一般由區民政局和區檔案館出具);
7、證明。在公證處領取表格,填寫被繼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情況,到繼承人或者被繼承人單位蓋章。
綜上所述,子女放棄繼承權不可斷絕父子女關系。因為親生父子女關系是自然血親關系,血緣關系不能通過法律或其他手段人為加以解除,除非子女被他人合法收養,在法律上才可以解除其父子女關系,所以子女放棄繼承權的不可斷絕父子女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老人可以剝奪子女的繼承權嗎
法律分析:可以。決定遺產由誰來繼承是財產所有權人的權利,只有在沒有遺囑或遺贈的情況下才會按法定繼承方式分配遺產。故父母有權按自己的意志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將自己的財產分給子女,也可以將財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談不上剝奪繼承權,因為遺囑繼承和遺贈是優先于法定繼承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父母可以剝奪子女的繼承權嗎
法律分析:繼承權不存在剝奪的說法。如果遺囑中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那么在分配遺產時,應當先為未成年子女留下必要的遺產,其余的遺產才按照遺囑進行分配。未成年人除了父母沒有其他生活來源,不能獨立生活,父母對其有撫養義務,應當在遺囑中為他們保留一定的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