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系沒有合同雙倍工資嗎(勞務關系可以申請雙倍工資嗎)
沒簽勞務合同,因公司原因在家待業,可以要求補償嗎
如果是沒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申請賠償的。如果是沒簽勞動合同可以得到雙倍工資的賠償,雙倍工資實質上是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賠償金,而不是用人單位欠發勞動者工資,理應受到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與勞動者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
一、如果是沒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申請賠償嗎?
可以的,沒簽勞動合同可以得到雙倍工資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屬于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二、沒有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一)沒簽勞動合同可以得到雙倍工資的賠償,雙倍工資實質上是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賠償金,而不是用人單位欠發勞動者工資,理應受到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
與勞動者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沒有及時行使解除權,即使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歸結于勞動者,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二)沒簽勞動合同可以得到雙倍工資的賠償。
在勞動者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賦予了用人單位解除權。其中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其中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三)雙倍工資雖然字面意思為工資,實質上是比照工資標準計算的賠償,其性質是賠償金。
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作為賠償,但是由于用人單位在日常工作中已經支付勞動者一倍工資,所以勞動者只能主張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單位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都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主張從用工之日的第二個月起到一年內的雙倍工資。
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但最長只能要求單位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而這里的雙倍工資其實也就是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賠償金。另一方面,也會視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說到沒有勞動合同,其實主要就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此時因為是單位一方的原因損害到了勞動者的利益,因而就需要做出賠償,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但最長只能要求單位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沒有勞務合同工資標準怎么補償
沒有勞務合同工資標準補償如下:
1、未簽訂勞務合同補償主要是雙倍工資。用人單位不簽合同屬于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從未簽合同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最多十一個月,并補簽合同;
2、如果單位在未簽訂合同的情況下無故辭退員工的話,除了雙倍工資外,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只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兼職沒簽勞動合同的就沒有三倍工資嗎
法律主觀:
沒簽勞動合同要給雙倍工資,但是是有限制的。需要沒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并且雙倍工資的計算時間從第二月開始,滿一年之后就不能再要求支付雙倍工資了,因為超過一年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務合同。
法律客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沒有簽勞動合同可以申請雙倍工資嗎
沒有簽勞動合同可以申請雙倍工資嗎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用人單位自建立勞動關系一年內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沒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是可以申請雙倍工資的。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明確的解決】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不簽勞動合同第二個月有雙倍工資嗎?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這是勞動合同法對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的懲罰性規定。所以,即使是由于勞動者的原因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么在用人單位用工之后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期間的雙倍工資的權利。因為在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后,用人單位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已經被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即無法再主張雙倍工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后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存在兩種情形:第一種是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在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另一種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隨時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嗎?
江華律師解答:您好,很高興能為您解答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隨時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嗎的相關問題。一、一年內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沒有問題,但未簽訂合同超過一年后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就要看時效是否超過,超過了就喪失了勝訴權,雙倍工資訴請就會得不到支持,所以并不是只要未簽合同就可以隨時要求企業支付雙倍工資的。二、這里有個問題,就是雙倍工資時效如何起算?我們認為應當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以一年為標準按月分別計算仲裁時效。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勞動仲裁普通時效為一年,特殊時效只有一個即勞動報酬(可以離職后一年內提出),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三、如果雙倍工資定性為勞動報酬的話就可以不受一年時效的限制,但雙倍工資并不是勞動報酬,我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從該條規定的立法本意分析,雙倍工資的性質并非完全是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所獲得的一種勞動報酬,其超出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承擔的法定責任。以上為您介紹的就是相關問題,希望您能滿意。
是否高院有規定未簽合同不賠償雙倍工資
高院(或最高院)沒有“未簽合同不賠償雙倍工資”的規定,即使高院出臺規定也不可能對抗法律。但主張雙倍工資時有兩點需要注意:
一是適用對象或范圍,適用對象必須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非用人單位的雇傭關系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雙倍工資規定。
二是支付雙倍工資時間限度,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屬于懲罰性支付,不是沒有時間截點的,只支持一年之內時間,而具還有一個月的法定寬限期,最多只能支持11個月。同時,主張權利也要注意時效,勞動糾紛應在一年之內提出主張。
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條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沒簽勞動合同,沒有買社保,能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嗎
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入職第2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最長可以要求支付11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未簽勞動合同可否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可以要求的。
未簽勞動合同自勞動產生之日,一月內未簽合同的第二月應當支付雙倍工資,一年后不簽訂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