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于立案有哪些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立案法條)
立案刑事訴訟法第幾條
法律主觀: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 管轄 的,由接案單位制作《 刑事案件立案 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 立案 。”由此可見,立案的標準有三條: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 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 證據 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 刑罰 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法律客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刑事訴訟法關于立案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第二編 [1] 相關規定,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其作用是為了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 ,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準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其材料來源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獲得的犯罪線索;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 。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刑訴法關于立案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刑事訴訟法關于立案有哪些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對于刑事立案的規定主要在第107條至112條。第107條是對管轄作的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108條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有報案的權利,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109條規定了接受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有制作報案筆錄,以及為報案人保密、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的義務。110條規定了相關機關對報案應當及時審查,做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決定并及時告知控告人的義務。不立案的要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110條規定的主要是人民檢察院有對公安機關立案進行監督的義務。112條是對自訴案件的規定,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刑事訴訟法關于受案立案的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第一百零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刑訴法立案標準有哪些
法律分析:1.立案的事實條件——有犯罪事實。有犯罪事實,是指根據已有的材料能夠說明存在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包括預備犯罪,正在實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
2.立案的法律條件——依照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所存在的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的規定,立案材料屬于下列6種情況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應立案:(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刑事訴訟法關于立案有哪些相關規定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法關于立案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發現發怒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向法院報案、控告的,法院應當接受。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刑事訴訟法112條立案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受報案后,經查明屬于刑事案件的,應當立即立案偵查,并通知被害人、被害人的近親屬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案情重大或者犯罪嫌疑人已經掌握,而公安機關暫時無法立即立案偵查的,應當在接到報案后二十四小時內,報請上級公安機關批準;必要時可以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在刑事訴訟法中,112條規定的是立案的程序與細節。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經過查明其屬于刑事案件后便要立即立案偵查,并且要通知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或其指定的代理人。而如果案情非常嚴重或犯罪嫌疑人已經確定了,但是公安機關又暫時無法立即立案偵查,就必須在24小時內將此事情報請上級公安機關進行批準,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刑事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