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有哪些(祖孫和兄弟姐妹之間沒有權利義務關系)



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有哪些(祖孫和兄弟姐妹之間沒有權利義務關系)
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有哪些(祖孫和兄弟姐妹之間沒有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主觀:
原則上,兄弟姐妹之間是沒有撫養義務的,只是在某些特定的條件下,兄、姐需要對弟、妹承擔扶養義務: 1、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撫養; 2、兄、姐有負擔能力; 3、弟、妹是未成年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法律分析: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2.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3.兄弟姐妹之間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就是法律規定的配偶和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即是我們認知的女方和男方三代以內的血親。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首先,兄弟姐妹之間適用“扶養”而非“撫養”。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兄弟姐妹應由他們的父母撫養。其次,在特定條件和特定情況下,兄、姐與弟、妹之間會產生有條件的扶養義務。兄、姐對弟、妹承擔扶養義務的條件有三個:(1)兄、姐要有負擔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難以維系,或者僅僅是能夠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們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2)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扶養,如果父母有能力扶養,兄、姐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經年滿十八周歲,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沒有扶養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一、對于兄弟姐妹有權繼承嗎?
兄弟姐妹是有繼承財產的權利;
兄弟姐妹為第二代旁系血親,是血緣關系(或擬制血親)最近的旁系血親,他們共同生活于一個家庭之中,互相幫助,互相照顧,關系密切。因此找國《民法典》將兄弟姐妹之間列為相互可以繼承遺產的法定第二順序范圍內。《民法典》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
(一)同父母兄弟姐妹之間,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之間,相互享有遺產繼承權。
(二)養兄弟姐妹之間,是指養父母所收養的養子女與親生子女之間形成的一種養兄弟姐妹關系。在收養關系存續期間,相互有遺產繼承權。但是,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而終止,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三)繼兄弟姐妹之間,是指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之間,他們之間的關系是基于父或母與他人再婚而產生。如他們之間有撫養關系的,相互享有遺產繼承權(投有撫養關系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不影響其親兄弟姐妹相互之間享有的遺產繼承權。
二、遺產分配比例是怎么樣的?
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民法典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3、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②不盡扶養義務;
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產繼承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之下是會按法定繼承的條款來進行處理,對于直系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者,而對于兄弟姐妹為第二順位繼承者都是屬于在繼承的范圍之內,對于同位順位的繼承者都會按平均分配的原則來進行處理。
兄弟姐妹有繼承權,是法定第二順序繼承人。父母的姊妹兄弟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也就是說只要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就沒有繼承財產的機會,除非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放棄繼承。親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之間有相互的財產繼承權。親兄弟姐妹是指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包括同一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和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這些兄弟姐妹之間相互間都有平等的繼承權。養兄弟姐妹屬于法律擬制的旁系血親、養兄弟姐妹之間的法律地位與親兄弟姐妹完全相同,均享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如果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隨之消滅。解除收養關系的被收養人如果與生父母恢復父母子女義系的,即與親兄弟妹的關系也恢復,其相互間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兄弟姐妹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由配偶、子女、父母這三類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則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這三類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兄弟姐妹以及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