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沒有合同可以通過什么方式討要工資
給個人打工沒有勞動合同怎么辦
給個人打工沒簽合同,不給工資的救濟方式有:和用工者協商,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去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去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求助民間第三方機構,通過新聞媒體求助,委托律師處理等。
一、給個人打工沒簽合同,老板不給工資怎么辦,如何救濟?
1、建議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申請投訴或仲裁。
2、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監察大隊是隸屬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事業單位,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授權委托的指導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行政職能和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經辦工作。
3、去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一般在各個地方的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機構,遇到經濟糾紛首先采取仲裁協商,由機構出中間人協商,雙方當面,爭取達成仲裁協議。
4、去勞動局行政部門舉報,一般仲裁沒有達成協議的,就得走司法程序,但是這個過程比較長,三個月左右,而且還有需要個人出的相關費用去工商部門投訴,由工商部門責令整改。
5、去求助民間第三方機構,民間第三方由一些志愿機構可以幫助弱勢群體討拖欠工資,而且是合法合理的方式。
6、去通過新聞媒體求助,一般當地都會有新聞媒體關注弱勢勞動方工資拖欠問題,也有專門的媒體會通過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幫助弱勢群體討要工資。
7、委托律師代為處理。
二、《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條例》對于未簽勞動合同及工資支付的規定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單位的過錯,單位在入職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員工支付二倍的工資。
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工資標準的,按照同工同酬支付工資,克扣工資的,可以選擇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條例》,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給個人打工沒簽勞務合同,雙方都有過錯,應積極尋求救濟。受害者可以通過協商、投訴、仲裁、舉報和社會輿論等方式,合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必要時還可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相關爭議。
沒有簽合同的勞務工怎么要工資
法律分析:勞動者可以收集工資單、考勤記錄、人證等的證據到勞動管理部門投訴勞務派遣單位,要求支付工資并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