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復議決定日內提起行政訴訟(不服復議決定 日內提起行政訴訟)
復議決定不服的在幾日內可以訴訟
對行政復議不服十五日內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交通事故訴訟流程是什么?
1、起訴。撰寫好起訴狀后提交至有管轄權法院的立案庭;
2、現行調解。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3、立案。立案庭收到起訴材料審查后符合立案條件的,會通知當事人在七日內交訴訟費用;
4、庭審。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庭審程序等。
綜上所述,對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超過規定期限不作出復議決定的,應視為復議機關同意原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規定。申請復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申請人不起訴的,原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經行政復議的起訴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復議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多少日內向人民法院
行政復議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如果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仍不能滿足申請人的要求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申請人可以不接受該復議決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行政復議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六十日”指的是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的時間,即復議決定書的送達時間,而非復議申請人獲悉復議決定內容的時間。如果復議決定書上注明了送達日期,以該日期為準;如果未注明送達日期,則以簽收日期為準;如果無法確定簽收日期,則以發出日期加三天為準。行政訴訟是一種司法救濟方式,對于行政復議申請人來說,如果復議不能解決問題,可以向法院申請更高層次的救濟。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訴訟的起訴時間有時限,因此申請人需要及時申請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行政復議申請人提起行政訴訟后,人民法院如何處理?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會組織開庭審理,并應當通知當事人出庭參加。在開庭審理中,雙方可以就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方面進行爭辯,法院則根據法律規定和事實情況作出判決。如果判決認為原復議決定存在違法行為,則可以依法撤銷或者變更該決定,并對原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是否違法進行評價。如果申請人未滿意判決結果,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救濟方式,而行政訴訟則是一種司法救濟方式。當行政復議不能解決問題時,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中,申請人需要注意起訴時間、證據準備等相關事項,以便取得更好的司法效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表明行政復議申請人不滿意復議決定的處理結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規定了起訴時限及計算方法。
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幾日向法院起訴
不服行政復議決定15天之內向法院起訴,起訴流程如下:
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提交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以及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遺囑、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后,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4、受理后,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復議不服幾日內提起訴訟
十五日內。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相關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主觀:
一、對復議決定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 訴訟 嗎 對于大部分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相對人如不服,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但法律也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復議決定是最終裁決,相對人不得起訴。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就屬于最終裁決。 除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不服,既可申請行政復議也可提起行政訴訟。 《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 法規 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 1、侵犯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案件。 《 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納稅爭議案件。 《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 》第三十三條規定,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 擔保人 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3、審計爭議案件。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審計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 4、 專利 復審委員會復審前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 專利申請 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5、經營者集中案件。 《 反壟斷法 》第五十三條規定,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在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去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時就要注意,有一些情況下,必須要先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在對行政復議的結果不服的情況下,那么才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另外,也要考慮到一些行政復議就是終局裁決的情況。
法律客觀: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我國目前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送達都是參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
《行政復議法》第四十條 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本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如果當事人8月28日收到(不是作出)復議決定,則從29(號)開始計算,那就是29、30、31、1、2、3、4、5、6、7、8、9、10、11、12(號)共15日。
注:節假日的扣除以“五日”、“七日”為限,不能作擴大解釋。若法定的期限超過七天,除非期限屆滿的最后一天是節假日,則可以延伸至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