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相互借款合同效力怎么進行認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相互借款合同效力怎么進行認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相互借款合同效力怎么進行認定
法律分析:婚內借款,對于很多人來說可能還是非常陌生的概念,對于婚內的法律效力也是不甚明了的,本文將向大家介紹婚內借款的的法律效力,以及如何認定。婚內借款的效力應予肯定。一、婚內夫妻互借合同的效力。婚內借款其實質仍是借貸關系,夫妻在婚內的借款合同并不違背關于形式和主體的規定。本認為,民法典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并且民法典也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實行財產分別制,可以擁有個人專屬的財產,這就為婚內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內借款合同的效力應予肯定。二、借款真實性的認定。要認定婚內借款關系是否成立,不能僅僅依據夫或妻出具的一紙“”,還要看是否實際發生過夫或妻一方將自己個人所有的款項出借給另一方的事實。其實,對于婚內借款,僅是夫妻雙方管理共同財產的一種方法,而非夫妻雙方對個人財產的一種約定,因此不能僅僅依據借條直接確認借條所載的款項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