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毗連區的法律地位(關于毗連區的法律地位,正確的說法是)
毗連區的法律作用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33條規定,沿海國為防止或懲治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其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的行為而在毗連區內行使必要的管制。
沿海國可在這個區域內行使下列事項所必要的管轄:(1)防止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反其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2)懲治在其領土內違反上述法律和規章的行為。沿海國在鄰接其領海并在領海之外,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4海里內,對海關、財政、移民、衛生等事項進行必要的管轄的區域且沿海國在其領海內行使主權權。為了防止走私和偷越國境,以及衛生檢疫等實際需要,還必須將某些權利擴大到領海之外的一定區域,于是產生了毗連區。
毗連區不是國家領土,國家對毗連區不享有主權,只是在毗連區范圍行使上述方面的管制,而且國家對于毗連區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毗連區的其他性質取決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為專屬經濟區或為公海。在國家設立專屬經濟區后,毗連區首先是專屬經濟區的一部分,但由于國家可以在毗連區實施上述方面的管制權,毗連區又是就此有別于專屬經濟區其他部分的特殊區域。
毗連區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毗連區的法律地位不同于領海。沿海國對毗連區不享有主權,只在毗連區行使某些方面的管制,而且國家對毗連區的管制不包括毗連區上空。毗連區其它性質取決于所依附的海域,成為專屬經濟區或為公海。我國采取直線基線法,12海里領海寬度,12海里毗連區寬度。
麻煩采納,謝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主要是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領海的主權和對毗連區的管制權,維護國家安全和海洋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為鄰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和內水的一帶海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在毗連區內,為防止和懲處在其陸地領土、內水或者領海內違反有關安全、海關、財政、衛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行為行使管制權。
外國航空器只有根據該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訂的協定、協議,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或者接受,方可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上空。
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內進行科學研究、海洋作業等活動,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外國軍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業目的的外國政府船舶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機關有權令其立即離開領海,對所造成的損失或者損害,船旗國應當負國際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時,可以對該外國船舶行使緊追權。追逐須在外國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為母船進行活動的其他船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領海或者毗連區內時開始。如果外國船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毗連區內,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條所列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方可進行。追逐只要沒有中斷,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或者毗連區外繼續進行。在被追逐的船舶進入其本國領海或者第三國領海時,追逐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毗連區的寬度是多少海里
中華人民共和國毗連區的寬度是從領海基線至其外部界線距離24海里。
毗連區又稱“鄰接區”、“海上特別區”,是指沿海國根據其國內法,在領海之外鄰接領海的一定范圍內,為了對某些事項行使必要的管制權,而設立的特殊海域。
毗連區亦稱“連接區”、“特別區”、“保護區”、“補充區”、“尊重區”或“專門管制區”。指鄰接沿海國領海,但在領海范圍之外一定寬度的海域,是保護沿海國權利和利益的重要海域。毗連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起不得超過24海里。
毗連區的法律地位
毗連區的法律地位不同于領海。沿海國對毗連區不享有主權,只在毗連區行使某些方面的管制,而且國家對毗連區的管制不包括毗連區上空。毗連區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其地位取決于其依附的海域,或接近于公海或接近于專屬經濟區。
國家在毗連區內行使管制是為了維護本國主權和法律秩序,是為了對違法者進行追究和懲罰。毗連區的法律地位是一個復雜的問題,1958年《領海與毗連區公約》在“領海之外即公海”的原則下,把毗連區規定為“毗連領海的公海區域”。
1982年《海洋法公約》由于把公海的范圍規定在沿海國的內水、領海和專屬經濟區和群島國的群島水域之外,因而把毗連區明確規定為毗連領海的特定水域。從《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來看,毗連區既不屬于國家領水的一部分,也不屬于公海領域。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毗連區
內海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怎么劃分
法律分析:領海,曾被稱為沿岸水、沿岸海、海水帶和領水,在地理上是指與海岸平行并具有一定距離寬度的帶狀海洋水域。
專屬經濟區是指從測算領海基線量起200海里、在領海之外并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
內海在國際法中實際上被劃為內水的范疇,是領土的一部分,國家對其行使完全的、排它的主權。
毗連區是領海之外鄰接領海的一片海域,寬度一般為12海里。國家對毗連區不擁有全面的主權,而主要是對在其領土、領海范圍內違犯特定法令的行為行使管制權。該區域類似于領海之外的一個"緩沖區",其目的主要是防止利用領海的邊緣進行走私、偷渡或敵對宣傳之類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第二條 領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 沿海國的主權及于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的一帶海域,在群島國的情形下則及于群島水域以外鄰接的一帶海域,稱為領海。
2. 此項主權及于領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3. 對于領海的主權的行使受本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則的限制。
第五十五條 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并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受本部分規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在這個制度下,沿海國的權利和管轄權以及其他國家的權利和自由均受本公約有關規定的支配。
什么是領海?什么領海毗連區??什么是專署經濟區???
領海(territorial sea),曾被稱為沿岸水、沿岸海、海水帶和領水,在地理上是指與海岸平行并具有一定距離寬度的帶狀海洋水域。 按海洋法,領海定義為:“國家主權擴展于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其海岸的一帶海域,稱為領海。”
毗連區(contiguous zone):是指在領海外而又與領海毗連,由沿海國對海關、財政、移民和衛生等特定事項行使管轄權的一個海域。
專屬經濟區是(EEZ)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確立的一項新制度。專屬經濟區是指從測算領海基線量起200海里、在領海之外并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這一區域內沿海國對其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和其他管轄權,而其他國家享有航行、飛越自由等,但這種自由應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并應遵守沿海國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制定的法律和規章。
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內可行使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為目的主權權利、以及在該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的主權權利。沿海國有下列事項的管轄權: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
在專屬經濟區內,沿海國在一定范圍內還享有行政管轄權、民事管轄權、刑事管轄權和國際法所賦予的其他權利的管轄。這一區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屬于領海,也不屬于公海,而是一種獨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專屬經濟區不是固有的,一國的專屬經濟區需要國家正式宣布。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200海里(370.4公里)。到1983年1月為止,已有近60個國家宣布設立200海里專屬經濟區。
《海洋法公約》關于毗鄰的規定,是指從領海基線算起不超過多少海里
24海里。中華人民共和國毗連區的外部界限為一條其每一點與領海基線的最近點距離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線。
領海基線
量算領海的寬度要有一條起點線。這條起點線在海洋法中被稱為“領海基線”。
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一般有3種確定沿海國領海基線的方法:一種是正常基線法,一種是直線基線法,還有一種是混合基線法。正常基線是指沿海國官方承認的大比例尺海圖所標明的沿岸低潮線。直線基線是指在海岸線極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島嶼情況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島嶼上選擇一些適當點,采用連接各適當點的辦法,形成直線基線。混合基線則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線和直線基線來確定本國的領海基線。
我國漫長的海岸線曲折復雜,近岸又有一系列島嶼。這種自然地理條件適于采用直線基線法。這在我國1958年的領海聲明中和199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都有明確表述,即:“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的領海以連接大陸岸上和沿海岸外緣島嶼上各基點之間的各直線為基線。”從這條基線垂直向海外延伸12海里,這一段海域就是我國的領海。中國的領海面積約為37萬平方公里。
領海是沿海國家領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大陸和內水以外的一定寬度的帶狀水域。我國的領海寬度是12海里(1海里=1.852公里)。這早在1958年我國政府關于領海的聲明中,就有明確的規定。199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又一次明確了我國的領海寬度是12海里。
毗連區,顧名思義是連接領海的一部分海域。它的出現可追溯到200多年之前,但作為一項公認的國際法制度載入國際公約只是近幾十年的事。1958年的《聯合國領海及毗連區公約》中規定:“沿海國的毗連區不得延伸到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起12海里以外。”在1982年產生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關于毗連區的范圍有所擴大,即“毗連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4海里”。我國在199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才真正建立起我國的毗連區制度,規定了我國的毗連區是在領海之外、鄰接領海寬度為12海里的一帶海域。在該海域內,為防止和懲處在我國陸地領土、內水或者領海內違反有關安全、海關、財政、衛生或者入出境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我國有權行使管制權。
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把專屬經濟區作為一項海洋法律制度正式確定下來,規定沿海國家可以建立寬度不超過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在專屬經濟區內,沿海國家享有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資源(包括生物或非生物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關于在該區域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