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沒有工資待遇可以簽么(勞動合同重簽了,原合同怎么辦)
合同上沒有工資待遇怎么解決
法律主觀:
如果勞動合同沒有寫明工作內容,薪資待遇,工作時長就是不合法的,該合同就是無效的,勞動者而已向當地的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申請認定該 勞動合同無效 。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也是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保障。用人單位自用人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 建立勞動關系 應當 訂立勞動合同 ,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必備條款是: 1. 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是指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時段,一般可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其中最常見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時間一般在一年以上十年以內。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具有特殊性,對于什么條件的人可以 簽訂無固定期限 的勞動合同,《北京市 勞動合同規定 》第十五條作了詳細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勞動者,勞動者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全國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或者“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二)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分配工作的; (四)尚未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時,勞動者連續工齡滿10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齡 10年以內的。對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適用于特殊行業,比如建筑業等,這種勞動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見。 2.工作內容。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它是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目的,也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以獲取勞動報酬的原因。主要內容包括勞動者的工種和崗位,以及該崗位應完成的工作任務、工作地點。這些內容要求規定得明確、具體,以便于遵照執行。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事某項勞動提供的必要條件。 4.勞動報酬。獲取勞動報酬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主要目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和津貼的數額或計算辦法。勞動報酬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如工資不得低于 最低工資標準 ,工資支付的期限和形式不得違反有關規定等。 5.社會保險。目前北京市執行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四項,其中前三項用人單位和職工都必須繳納社會保險費,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保險費,職工個人不需繳納。 6.勞動紀律。是指勞動者必須遵守的用人單位的工作秩序和勞動規則。 7.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是指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終結和撤銷的條件。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就勞動合同的終止進行約定,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一旦出現,勞動合同就會終止。 8. 違反勞動合同 的責任。是指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為了保證勞動合同的履行,必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有關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包括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 履行勞動合同 ,以及違反約定或者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除了上述8項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還可以約定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以及其他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事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上面沒有薪資合理嗎?簽字以后可以要求作廢嗎?
勞動合同上面沒有薪資是不合理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勞動報酬等有關勞動權益的內容。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因此,沒有薪資的勞動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在簽字之前,你應當仔細閱讀勞動合同的內容,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如果你在簽字之后發現勞動合同中沒有薪資條款,或者你對薪資待遇有異議,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如果你認為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存在問題,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對合同進行修改或者補充。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修改或者補充合同,你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沒寫工資有效嗎
勞動合同不寫薪資不合法,勞動合同法中明確提出勞動合同中要包含勞動報酬的。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否有進行填寫,必須要明確勞動者工作的相關內容,比如說工作的時間,崗位的職責以及薪資報酬等等。只有勞動合同合規,經確認簽字以后,才具有法律的效力。勞動合同沒有寫明工作內容、薪資待遇、工作時長的,屬于無效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相關內容,如用人單位不同意,可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勞動合同沒有寫明工作內容、薪資待遇、工作時長的,屬于無效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相關內容,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現任;對薪資待遇未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簽訂的勞動合同丟了怎么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丟失可以申請仲裁,但需要其他材料如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等。
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材料: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
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如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
綜上所述,工資屬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簽了合同但是勞務合同里面沒有寫工資
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沒有工資是不合法的,該合同無效的,需要跟用人單位協商,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由于工資約定不明,引發的勞動爭議,可以先由簽訂合同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按照集體合同規定處理。
一、簽訂的勞動合同沒寫明工資怎么處理?
該行為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工資作為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因此,僅僅沒有約定工資不會導致合同無效。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日期怎么算的?
勞動合同解除勞動終止時,用人單位要出具相關證明,所以勞動合同解除時間可以通過用人單位出具的證明界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三、勞動合同由什么組成的?
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勞動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設備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
4、勞動報酬。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
5、社會保險。
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秘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中沒有寫明工資,需要跟單位協商,重新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開始期限是雙方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之日,而勞動合同的終止期限是由用人單位決定的,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后勞動合同失效。員工申請離職,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且為員工辦理社保和檔案轉移手續。
沒有寫工資和上班時間的勞動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在勞動合同中沒有寫明員工的薪資待遇,這樣的勞動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包含合同的必備條款,而薪資待遇就屬于合同的必備條款,除此之外,必備條款還有勞動合同,期限社會保險等。
一、勞動合同沒有寫工資有效嗎?
1、勞動合同沒有寫明工作內容、薪資待遇、工作時長的,屬于無效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相關內容,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現任;
2、對薪資待遇未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中違約金的規定是什么?
違約金是指合同中約定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向對方交納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在《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實行了限制性規定。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從此規定看,假如沒有培訓費就不能約定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約定離職后竟業限制條款,為保證這些約定能夠執行可以約定違約金。
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簽訂勞動合同時,沒有寫工資是無效的,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只有下面提到的這兩種情況是有效的,第一種是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跟員工約定服務期限;第二種是用人單位跟員工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條款,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勞動合同上不寫工資待遇是否有效?
無效。簽訂的勞動合同沒有寫薪資,該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勞動合同之中必須要包含的內容包括薪資、工作的時間以及解除勞動關系的日期等,若是單位讓員工簽署空白類型的勞動合同,在填寫完空白處內容之后沒有發給職員一份,此時該空白合同就不會產生司法效力。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是發生勞動爭議時,勞資雙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憑證。在辦理工傷案件時,因勞動者手中沒有勞動合同,在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時遭到拒絕的案例不在少數。有的企業在合同簽訂后,把兩份合同都收走,發生爭議時,勞動者手里沒有合同,單位可以不承認有此人。空白合同是指企業為應付檢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讓勞動者簽名、按手印,走一個過場,勞動者也不拿合同當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沒有蓋章。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這類合同是無效的,同時,勞動者的維權成本高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中應明確員工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有的單位采取扣發員工一個月工資的方式拴住勞動者,這種行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被扣發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