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于委托辯護人的規定(刑事訴訟法關于委托鑒定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人
法律主觀:
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 辯護人 。 刑事訴訟法 辯護的規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 律師 ;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監護人 、親友。 正在被執行 刑罰 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 委托律師 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 死刑 ,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訴訟 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代理 申訴 、控告;申請 變更強制措施 ;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 罪名 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 法律咨詢 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 證據 。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 監視居住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條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一條辯護律師經 證人 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二條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第四十三條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 第四十四條 公訴 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自訴案件 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第四十五條委托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第四十七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從以上條例看來,我國刑事訴訟法辯護的規定還是很嚴格的,有對于辯護人身份范圍的規定,對嫌疑人不同的特殊情況也有分別提到其享有可以向國家司法機關尋求辯護人幫助辯護的資格??梢钥闯鑫覈稍诤艽蟪潭壬媳M力保障了每一個公民的被辯護權利,在重視法律的同時也是很關注人權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刑事訴訟中委托辯護人的時間起點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梢?,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辯護人的委托時間是不同的。
1. 公訴案件中委托辯護人的時間。所謂“公訴案件”,簡單地說,是依法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刑事案件,包括由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偵查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如果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因此,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偵查終結后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時,犯罪嫌疑人即可委托辯護人,辯護人可以開始充分行使辯護權。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偵查終結后,按照人民檢察院的內部分工,負責偵查的部門應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負責審查起訴的部門審查決定,犯罪嫌疑人從這時起可以委托辯護人。為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受到辯護的權利,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知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都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因此,公訴案件在偵查終結后,犯罪嫌疑人不僅有立即委托辯護人權利,而且有由人民檢察院及時告知自己可以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2.自訴案件中委托辯護人的時間。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刑事案件即為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這類案件從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開始,就直接進入了人民法院的審判階段,被告人即需為出庭受審作好準備,因此,法律規定自訴人一經起訴,被告人就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同樣,為充分保障被告人獲得辯護人權利,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刑事案件必須有辯護人嗎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可以沒有辯護人,不過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權委托辯護人。一般情況下,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的時間是
委托辯護人為自己進行辯護是被告人在訴訟中的一項權利。辯護人接受委托,在審判中為被告人依法進行辯護,是辯護人的一項義務。被告人認為辯護人的辯護對自己不利或者是違背了自己的意愿的,有權拒絕辯護人的辯護,由自己進行辯護?;蛘弑桓嫒苏J為自己有罪,完全認可公訴人的指控,沒有讓辯護人辯護的必要,也可以中途拒絕辯護人繼續為自己辯護。如果被告人認為辯護人為自己的辯護沒有說服力或者不同意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的,可以拒絕他的辯護另行委托其他辯護人為自己進行辯護。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在訴訟中的一項權利,法律也是允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也就是說,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一旦知道自己被人告發到人民法院以后,即可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委托辯護的時間,辯護的種類有哪些
一、辯護的種類有哪些
刑事辯護一般分為、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
所謂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進行的辯護。這種辯護貫穿于刑事訴訟整個過程,無論是在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自行辯護是十分有效并被頻繁使用的辯護方式。委托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托合同,由他人為自己作辯護。
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辯護相對于自行辯護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因此成為現代刑事訴訟中最為主要的一種辯護方式。指定辯護是指遇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的,法院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其辯護。
二、指定辯護的時間什么時候開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是指定辯護律師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也即指定辯護的范圍僅存在于案件的審判階段。我們認為指定辯護的時間應前移到審查起訴階段,理由如下;
首先,委托辯護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依據《刑訴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訴案件自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相比之下,指定辯護的范圍僅存在于案件的審判階段,時間極為短促,最早也得在開庭前10日,刑事訴訟已進入后期。也就是說在刑事訴訟介入程序上,委托辯護在時間上早于指定辯護,兩類辯護規定不平等,顯失公平。
其次,指定辯護適用情形有三種:
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以及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案件;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案件;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案件。
由此可見,設定指定辯護的目的是為那些弱勢群體以及可能被處極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更好地保障他們的訴訟權利。但刑訴法將指定辯護局限在審判階段,在至多10日的短短時間里,要求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在經濟因素的制約下,去調查清楚那些相比之下案情復雜、取證困難的案件事實,這是不現實的。這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辯護律師只是走走過場,而使指定辯護流于形式,顯然,不利于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再次,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是居中裁判,應不偏不倚,在案件審判前不應作出被告人可能判處死刑的判斷,不然,會給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公訴人以及社會各界傳遞這樣一個信息,法院未經審理之前便初步認定被告人死刑,致使人民法院有“先入為主”之嫌。這是違反未經人民法院審判不得確定有罪原則的。
新刑事訴訟法2022
法律主觀:
一、 犯罪嫌疑人 在偵查階段的 訴訟 權利得到有效保障 辯護制度是 刑事訴訟 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辯護權的重要制度。新 刑事訴訟法 重點完善了 辯護人 在刑事訴訟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規定。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可以委托辯護人,在偵查階段只能聘請 律師 提供法律幫助??紤]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均享有辯護權,新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 委托律師 作為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同時增加一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代理 申訴 、控告;申請 變更強制措施 ;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 罪名 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這樣修改,進一步明確了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發揮律師的作用。 二、修改完善了律師會見閱卷程序 新刑事訴訟法修充分吸收了《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完善了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規定,加強了對律師依法履行職責的保障。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在偵查階段,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和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經偵查機關批準。修訂后的《律師法》作了不同的規定,規定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新刑事訴訟法吸收律師法的有關內容,并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這就解決了 刑訴法 與律師法的銜接問題,保證了法律和司法的統一,同時,也解決了偵查工作中實際存在的問題。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在審判階段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修訂后的律師法擴大了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閱卷的范圍。新刑事訴訟法吸收律師法的有關內容,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均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 三、強化了對偵查措施的法律監督 為了進一步發揮法律監督機關的監督職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新刑事訴訟法強化了對偵查措施的監督。 新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一)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二)應當退還 取保候審保證金 不退還的;(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五) 貪污 、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四、補充完善了非法 證據 排除制度 證據制度是刑事訴訟的基木制度,對于保證案件質量,正確定罪量刑具有關鍵作用。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補充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同時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作了規定。為從制度上進一步遏制刑訊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在嚴禁刑訊逼供的規定后,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證人 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新刑事訴訟 法規 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并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非法證據排除的調查程序。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五、規范了證人出庭作證制度 證人出庭作證對于核實證據、查明案情、正確判決具有重要意義。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證人、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而不出庭的問題比較突出,影響審判的公正性,需要進一步予以具體的規范。 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證人出庭作證的范圍。規定, 公訴人 、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的,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同時,規定強制出庭制度,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證人沒有正當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紤]到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于 家庭關系 的維系,因此,規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新刑事訴訟法還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 工資 、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司法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在實踐中,對證人、鑒定人的保護,一方面可以通過對打擊報復行為追究責任來實現,另一方面也需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對一些嚴重犯罪案件中證人、鑒定人的保護力度。為此,新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毒品犯罪 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新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增加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 上述規定有針對性地加強對一些嚴重犯罪案件中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保護力度,不僅是保護公民權利的需要,對于打擊犯罪也具有重要意義。 六、擴大了法律援助適用范圍 為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新刑事訴訟法擴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訴訟中的適用范圍。 按照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聾、啞、盲人的,因經濟困難等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而新刑事訴訟法將這個法律援助的范圍擴大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要被判處無期徒刑、 死刑 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也要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提供辯護。這項規定將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這些修改為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其他權利,發揮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提供了法律根據。 七、適當調整了簡易程序適用范圍 為更好地配置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實行案件的繁簡分流,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區別案件的不同情況,適當調整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對可能判處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罰 的 公訴 案件和對 自訴案件 的簡易程序。根據司法實踐的需要,新刑事訴訟法將簡易程序審判的案件范圍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 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 起訴書 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新刑事訴訟法還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共同犯罪 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八、修改完善了 二審程序 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 二審 應當 開庭審理 的案件范圍,同時,對發回重審作出限制性規定。 對于第二審程序,為保證案件的公正處理,新刑事訴訟法明確了二審開庭的案件范圍,增加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 一審 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人民 檢察院抗訴 的案件;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同時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為避免反復發回重審,新刑事訴訟法完善發回重審制度,增加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訴不加刑是刑事訴訟的一項重要原則。但實踐中存在通過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由下級人民法院在重審中加刑,規避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情況,為此,新刑事訴訟法對發回重審不得加重刑罰作出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九、完善了刑罰執行程序 刑罰執行程序是懲罰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規范。新刑事訴訟法重點完善了 暫予監外執行 規定,強化人民檢察院對 減刑 、 假釋 、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 嚴格規范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暫予監外執行,是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制度。新刑事訴訟法進一步嚴格規范了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批準和及時收監的程序,為防止罪犯利用這一制度逃避刑罰,并增加規定: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其在 監外執行 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強化人民檢察院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新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監獄、看守所提出減刑、假釋建議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刑事訴訟法》以懲罰犯罪和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為目的,不僅涉及國家的穩定和社會秩序的和諧,更關系到公民基本人權如自由、榮譽、財產甚至生命等重大權益。隨著中國法制的不斷健全和完善,這部“生命大法”將會越來越先進,越來越成熟。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法律客觀:
最高檢日前公布了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對新刑事訴訟法中涉及檢察工作的概念、條文的含義根據立法精神加以準確界定。對“刑訊逼供”予以界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對“刑訊逼供”予以了界定。指出刑訊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變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體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為。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規則明確“對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報請逮捕、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移送審查起訴以及提起公訴的依據?!蓖瑫r還規定,其他非法方法是指違法程度和對犯罪嫌疑人的強迫程度與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威脅相當而迫使其違背意愿供述的方法。界定“特別重大賄賂犯罪”《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涉嫌賄賂犯罪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情節惡劣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認為,這一界定比較適合我國的經濟發展情況,符合打擊犯罪的需要,也是這么多年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一貫做法。規則明確,對于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或者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將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機關執行時書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提出是否許可的意見,在三日以內報檢察長決定并答復辯護律師。規則要求,人民檢察院辦理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通知看守所或者執行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和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可以不經許可會見犯罪嫌疑人。對于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在偵查終結前應當許可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細化死刑復核監督程序最高檢可訊問被告人《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針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予以了進一步細化和明確規定。根據規定,最高檢必要時可以審
刑事訴訟法關于辯護人的規定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法 辯護人條件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 限制人身自由 的人,不得 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