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五個月被辭退有補償嗎(試用期第五個月被辭退有補償嗎)
試用期六個月內被辭退有補償嗎
試用期六個月被辭退是否有補償,應當根據以下情形進行確定:
1、因勞動者的重大過錯而辭退,沒有任何的補償;
2、因其他合法原因辭退的,會有相應的補償金,工作時間未滿6個月的,會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工作時間已滿6個月的,會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違法辭退的,也沒有補償,但是有賠償金,由用人單位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在公司工作五個月被辭退
法律分析:一、勞動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在公司干5個月被開除了有賠償嗎
只要是用人單位進行無故辭退的,那么用人單位都會進行賠償經濟賠償金。勞動者可以主張雙倍的經濟賠償金,五個月不滿半年的會按照半年計算,賠償半個月工資,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勞動者的,那么還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一、員工入職5個月被辭退要賠償嗎
要賠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一)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38條之規定,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比如強行給員工“放假”、“停工”,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于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準不得辭職等規定。
5、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主要是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以上違法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通知用人單位。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注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條件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系用人單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主動要求辭職,此種情況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三)非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
《
勞動合同法
》
第40條之規定,有如下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法裁員,需支付經濟補償。
《
勞動合同法
》第41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以及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員,如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
勞動合同法
》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適用本條規定時應當作如下理解: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注意:這里僅限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
(六)特殊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44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特殊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是指:
1、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2、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這兩種情形下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無任何過錯,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合情合理。
只要是用人單位無故進行辭退勞動者,都是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哪怕是試用期的員工也得支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是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工資進行計算的。如果勞動者是自己主動辭職的,那么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賠償金。
合同三年,試用期六個月,第五個月被辭退,作為受害者,有什么補償嗎
有工資二倍的經濟補償。合同時間為三年,那么試用期最長是可以為六個月的。在試用期內被單位辭退,如果單位沒有提供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的情況下,是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的,如果單位能夠提供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那么是沒有補償的。
法律分析
對于公司員工被辭退是否有補償,需要看辭退的原因跟方式。分別有以下三種情況:第一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的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的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的本人工資。第二種情況,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9條規定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第三種情況,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