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和監事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需要設立監事嗎)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區別是什么?
如今,很多創業者進行創業會選擇注冊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過,很多創業者也會存在這樣的疑問: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區別是什么?接下來,本文將對這一問題作具體說明、介紹!
事實上,所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與有限責任公司區別主要體現在:
1、組織結構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立董事、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長、監事、經理或執行董事。
2、承擔責任方式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如果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的財產,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以出資額為限來承擔有限責任。
3、股東數量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只有一個自然人或是一個法人股東,有限責任公司是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
因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是存在具體的不同的。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特點
一般來說,有關于該類型企業的特點,其主要有:
1、股東的單一性。
無論是一人發起設立還是股份全部轉歸一人持有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續期間,公司股東僅為一人或者雖然形式上或名義上為二人以上,但實質上,公司的真實股東僅為一人,這里的“一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
2、資本的單一性。
公司的全部財產形式上或實質上歸單個股東所有,資本多元化及股份多數決等原則面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出現,都遭遇到了尷尬。
3、責任的有限性。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債務獨立承擔責任。而且,這類企業越來越來越彰顯出其極強的適應性和強大的生命力,其重要原因就是有限責任的承擔。
4、治理結構的特殊性。
傳統的公司組織以公司股東多元化為基礎來設立,其基本結構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三會并立的體系,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將所有者和經營者合一,可以有效避免很多諸如股東之間意見不一致、債務糾紛等問題。
以上是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區別是什么”這一問題的具體介紹。創業者如對二者的區別與不同存有疑問,便有必要對文中介紹內容作詳細了解!
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的區別
法律分析:區別如下:一、組織結構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立董事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長、監事、經理或執行董事。二、定義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是50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股東的認繳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定要設立執行董事嗎?可以不還有,監事人呢?最好是給出答案和依據的法律條款。謝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可見,第(四)項中的“組織機構”(即公司的執行董事和監事),是公司必須設立的。
在《公司法》第五十八條中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節中沒有一人有限公司不設立董事和監事的規定,只有不設立股東會的規定。因此,要按照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設立有關的機構,即董事和監事。
一人有限公司的執行董事,當然可以由股東擔任,也可以聘用股東以外的人擔任。因為,執行董事是由股東聘用的。股東聘用誰,由他自己決定。
一人公司需要董事和監事那個
一人公司同樣是需要設立監事的。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按照《公司法》的第五十一條規定,監事是公司必須設立的組織機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并沒有除外規定,所以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需要設立監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八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