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辭退員工的前提條件(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2023)
公司辭退員工的合法流程
開除員工的合法程序: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然后為員工出具離職證明;再轉移檔案和社保;最后由員工按雙方的約定完成好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要合法辭退員工的首要前提是有合法的原因,并且有公司公示的規章制度可依。步驟一:鑒定該員工是否違紀。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工作造成重要影響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步驟二: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如果員工患病,經過鑒定無法勝任該崗位的,用人單位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步驟三:履行通知工會和本人的程序。根據相關法律條款規定,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后一定要通知工會。另外,用人單位在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以后,還要將該決定送達勞動者,而這一舉證責任在于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已經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勞動者的時候,將會使用人單位面臨勞動仲裁失效無限延長的法律風險。
公司辭退員工的合法流程如下:1、由解除決定人遞交解除申請書;2、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并報主管審批;3、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設備等;4、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5、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通過合法程序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法開除員工的條件
1、嚴重違紀。監控、錄音、違紀員工自己坦白交代的說明,公司的警告處分書(員工簽字)等。
2、轉崗。公司采集員工能力不足,不能勝任工作證據,往往通過績效考核的認定作為證據,公司會提前讓員工簽名確認,或者在入職時簽訂的崗位責任書中標注業績目標要求等,一旦員工完成不了則簽訂的字據就會變成公司的辭退員工證據。
3、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此項證據需要由公司進行舉證,一般情況下公司會在《制度》里面有明確的損失額度的標識,并且公司需要第三方機構來證明損失的額度,還需要有該造成損失員工與此次損失的關聯證據。
4、身上背負有刑事責任。
5、偽造文憑,虛假證件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6、員工與其他公司建立雙重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工廠開除員工的條件
法律分析:
在職期間違反用人單位規定的可開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勞動者處于試用期內,且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勞動者,此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試用期已過,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那么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衍生問題: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1、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根據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