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債另一方有義務還嗎(夫妻一方欠債另一方有義務還嗎離婚)
夫妻一方有債務,另一方是否要承擔
法律主觀:
一、夫妻一方 債務 另一方是否承擔 如果屬于 夫妻共同債務 ,則有連帶清償的義務。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夫妻一方的 個人債務 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 債權人 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1)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看不同情形: 1、一方賭博等從事違法行為所借的債務,由于該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于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 債務人 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 婚姻法 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如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 撫養 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婚姻法解釋》二十四條的出臺,有著特殊經濟背景下,對實務中增多的夫妻串通轉移財產的,逃避債務的行為的規制。實踐中由于各地地方法院的法官的裁判規則的不同,受案的一方因存在舉證的困難,就直接依據二十四條的規定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就將可能涉及到非法債務或者惡意串通的債務加之到未舉債的一方。甚至一些地方法院直接在執行階段適用這條,未經審判直接將乙方作為被執行人,這其實是一種對當事人訴權和抗辯權的剝奪。 夫妻一方在外的欠債,可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也有可能是一方的個人債務。自然對于個人債務,就不能要求另一方來承擔。只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部分,配偶才有承擔的責任。要是夫妻 離婚 的話,也需要對這個債務問題作出處理才行。
法律客觀: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一方欠債另一方有義務還嗎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欠債,如果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是需要承擔償還義務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一方的債務需另一方承擔嗎
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另一方通常情況下是不需要承擔的,但不是絕對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中規定了,如果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借錢,但借錢是為了家庭生活,那另一方也有共同償還的義務,因為這本來就是共同債務。
一、夫妻一方的債務需另一方承擔嗎?
一方所欠債務另一方一般是不需要承擔的,但具體要根據欠債的原因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夫妻債務糾紛的起訴流程是怎么規定的?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夫妻之間對債務承擔的這個問題,不能看當初是誰借的錢,以丈夫或妻子個人名義去借錢的,不代表借錢的原因就是為了處理個人私事,一方的債務跟家庭生活完全沒有任何關系的,可以認定為個人債務,需要個人償還。
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欠款另一方要承擔嗎
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欠的債務一般另一方不需要償還,因為只有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才需要共同承擔償還責任,而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有夫妻共同簽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一方承擔的在婚姻存續期間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債務另一方承擔嗎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債務另一方不承擔。我國法律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一方欠債另一方有義務還嗎
一、夫妻一方欠債另一方有義務還嗎
1、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另一方是否需要償還,要看債務是不是屬于共同債務,具體如下:
(1)夫妻一方欠債不是共同債務的,另一方一般沒有義務還;
(2)如果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則另一方就有義務償還;或者欠債一方去世了,然后其配偶繼承了其遺產的,此時繼承遺產的這一方也有義務對配偶的債務進行償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常年外出務工有義務承擔另一方的撫養費嗎
夫妻一方常年外出務工有義務承擔另一方的撫養費。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妻子欠債丈夫有義務償還嗎
妻子債務丈夫在某些情況下是有義務償還。如果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就算是夫妻共同債務了,有償還的義務。如果能證明這個債務為妻子一人債務,可以拒絕債主還錢。除非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否則債權人有權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如果是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因為是婚姻續存期間的債務,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婚前財產有無公正都沒區別,都要用于償還債務。如果沒有離婚,妻子的工資會被用來抵債,因為妻子的收入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應該會保留一定的生活費用,一旦債務被認定為共同債務,法院也可能會強制執行婚前個人財產。如果能證明這個債務為妻子一人債務,要看當事人是否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所借的債務沒有用于夫妻或家庭的共同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欠債會被起訴嗎
欠債不還會被起訴。如果法院認為債務確實存在,一般判決被告敗訴,原告勝訴后,對方在履行期院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受理強制執行后,法院將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財產、車輛、證券和存款,如果債務人名下沒有可執行的財產,拒絕履行法院的有效判決,則會在個人信用報告中記錄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限制高消費和出入境,甚至可能被司法拘留。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債務人欠債還不起被法院起訴,債務人敗訴后可能要承擔支付違約金、利息、被強制執行財產等的責任。
老公欠債,妻子有義務償還嗎?
一、丈夫欠債妻子是否需要還
1、丈夫欠債的情況下,妻子不是必須還。一般只有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以及實際用于雙方共同生活、經營的債務等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才有清償義務。但如果是丈夫一方個人生活所負債務,則妻子不需要清償。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有哪些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很多人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一方有欠債的情況,那么另一方也是需要承擔償還責任的。但其實,即使雙方之間已經締結了婚姻關系,但由于欠債的情況不同,也不能一概認為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從而要求另一方也承擔責任。通常情況下,一方在婚內的欠債,經過另一方的同意或者追認的,可以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那么另一方要有了償還義務。但要是一方的欠債在合理范圍內,同時也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的話,則直接認定為共同債務,另一方此時需要對該債務負有償還義務。
女方有義務替男方還賬嗎?
女方沒有義務替男方還賬。婚姻關系中的債務問題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和處理,除非有明確的約定或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例如:一方欠債過多導致另一方無法承受)才需要共同償還。因此,如果男方欠了錢并且已經與女方結婚,那么這筆債務應由男方自己負責償還而不是要求女方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