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能隨時辭退嗎(勞務派遣十年以上辭退有補償嗎)
勞務派遣工可以隨時辭退嗎
法律分析:可以的,如果員工是屬于勞務派遣員工,勞動關系是在勞務公司,員工依然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辭職。如果是單位和單位之間的勞務合同,那么按照合同約定執行,不能隨意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勞務派遣可以隨時辭職嗎
1、勞務派遣不可以隨時辭職,被派遣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勞務派遣的具體流程是什么
勞務派遣的具體流程如下:
1、業務咨詢;
2、用工單位提出要求;
3、對實際工作環境、崗位進行了解,如有必要可進行考察;
4、提出派遣方案;
5、雙方研究、協商勞務派遣方案內容;
6、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7、嚴格執行《勞務派遣合同》之各項約定。
勞務派遣簽了合同,能不能中途離職
不能。勞務派遣合同不能夠隨時辭職,如果勞動者沒有按照規定辭職走人的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一般事業單位沒有編制時候但又需要用人時候就會用派遣人員,而派遣人員是屬于勞務派出公司的人力資源,暫時還不屬于用人單位員工,等到用人單位有編制后可以轉為用人單位員工。但是所享受的待遇和社會保險與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都是一樣的。
如果勞動者沒有按照規定辭職走人的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一般事業單位沒有編制時候但又需要用人時候就會用派遣人員,而派遣人員是屬于勞務派出公司的人力資源,暫時還不屬于用人單位員工,等到用人單位有編制后可以轉為用人單位員工。但是所享受的待遇和社會保險與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都是一樣的。如果雙方協商一致或者用人單位存在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形,則勞動者可以單方隨時解除該勞務派遣合同,隨時辭職。
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的注意事項如下:
1.應當載明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2.用人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務派遣合同規定勞動派遣單位應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動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4.派遣單位應按照法律的規定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用人單位能隨便退回派遣員工
勞動用人單位不可以隨便的解除相關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派遣的員工需要派遣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我國的法律規定,這類勞動人員的勞動合同只能與直屬單位進行簽訂。簽訂后,按照勞動合同條款進行辦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一、單位可以隨時辭退派遣員工嗎
用工單位無權辭退勞動者,只有用人單位即派遣公司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若用工單位想解除合同,應將勞動者退回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合同的補償和賠償也應由派遣公司承擔。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解除合同。派遣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形有: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又建立勞動關系對用工單位的工作有重大影響或經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等。
二、勞務派遣員工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被派遣勞動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務派遣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勞務派遣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4)勞務派遣單位未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勞務派遣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被派遣勞動者權益的;
(6)勞務派遣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勞務派遣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被派遣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用人單位如違反我國的法律規定時,應積極的對這類勞動單位進行舉報。我國的法律部門按照相關的勞動法律和案件實際情況,對這類勞動糾紛案件進行辦理。對這類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和保護,積極的進行檢舉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