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財產怎么分割(不是事實婚姻財產怎么分割)
事實婚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事實婚姻離婚可以分財產嗎
事實婚姻同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解決事實婚姻的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時同樣適用于法定婚姻財產分割方式。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離婚的當事人只能求助法律、起訴到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事實婚姻財產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由男女雙方協商分割財產,在事實婚姻期間屬于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是屬于可以分割的共有財產,按雙方所占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屬于一方個人財產的不分割。
法律依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事實婚姻財產如何分割
婚姻中的財產糾紛一直是婚姻關系解除后復雜的問題。在事實婚姻中的財產處理也是相當麻煩,不知道該如何處理?下面是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歡迎閱讀!
一、事實婚姻財產如何分割
1、對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
2、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3、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二、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認定標準如下:
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事實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男女雙方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事實婚姻離婚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事實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事實婚姻的財產怎么分割
法律分析:對事實婚姻關系的處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事實婚姻關系具有婚姻的效力。
審理事實婚姻案件,當事人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裁定或應判決準予離婚。
對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配,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
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事實婚姻能分割財產嗎
法律主觀:
事實婚姻可以分割男女雙方共有的財產,按雙方所占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配,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可以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如果是個人所有的財產歸該所有人,不予分割。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事實婚姻能分割財產嗎
能。事實婚姻是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有事實婚姻可以分割財產,但是需要按照同居的相關進行財產劃分,因為事實婚姻不具有婚姻關系。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新婚姻法事實婚姻財產怎么分
法律主觀:
新婚姻法再婚后死亡其財產分配應當先將其再婚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歸屬于死者的財產屬于其遺產,再婚之后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作為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前妻或者前夫不能繼承。
法律客觀:
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方式:事實婚姻同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解決事實婚姻的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時同樣適用于法定婚姻財產分割方式。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依據該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有兩種: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一)夫妻共同財產的協議分割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夫妻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由夫妻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意思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協議分割,便于財產的歸屬落實,有利于婚姻糾紛的解決。因此,只要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并未損害子女利益,即應承認其效力。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判決分割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離婚的當事人只能求助法律、起訴到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事實婚姻財產怎么分割
法律主觀:
1、對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2、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法律客觀:
事實婚姻的財產怎么分割?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財產分割的相關內容。對于構成的事實婚姻,我國法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現如今,離婚分財產,貌似是一條老生常談的事了,可分財產也需要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對于事實婚姻,我國現行法律已經沒有有關事實婚姻的規定,而直接依照非法同居關系來定論。因此,對于事實婚姻財產如何分配的問題,我國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對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配,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事實婚姻的認定是分時間的,在1994年2月1日前和在1994年2月1日后對事實婚姻的認定是不同的,因此,對于事實婚姻期間涉及的財產分配,法律上雖有相關的規定,但針對不同的情況,還需咨詢相關專業的婚姻律師,從而更好的維護您的財產利益。
事實婚姻可以分財產嗎
【法律分析】
一般情況下,事實婚姻是有可以進行財產分割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確實屬于法律所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已經共同生活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屬于事實婚姻處理)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首先可由雙方協商來自行分割財產,如果協商不成的,應依以下原則進行:1、依雙方約定或法律規定屬于一方個人財產的,仍歸其個人所有;2、對于屬于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原則上應該由雙方進行均分。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首先也可以由雙方來自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且有證據證明是雙方的共同財產的,可以按照各自擁有的比例分割該共同財產;如果不屬于共同財產的(如在同居期間的個人收入等),則應歸各人個人所有,無權要求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