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喪偶的有關法律是什么
女方喪偶后再婚她的子女有權益等百年后把她媽跟親爹合葬嗎?
是的,女方喪偶后再婚她的子女有權益等百年后把她媽跟親爹合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子女有權要求遺體故地安葬、兼葬或者遷葬”。因此,如果女方喪偶后再婚,那么她的子女就有權利在一百年后將她媽跟親爹一起安葬、兼葬或者遷葬。
女方喪偶的有關法律
一、女方喪偶的有關法律
1、女方喪偶的有關法律,分別是:
(1)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那么對于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就有撫養的義務;
(2)如果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的,那么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未成年的弟、妹,就有扶養的義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二、女方喪偶再婚小孩歸誰撫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女方喪偶再婚小孩撫養權的歸屬,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
1、如果孩子的父親不幸去世,應由母親撫養長大,母親改嫁的,繼父盡了撫養義務,雙方形成撫養關系;
2、如果女方沒有能力撫養孩子的,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有負擔能力的,承擔起對孩子的撫養義務。
女方喪偶的有關法律
女方喪偶的有關法律主要包括: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終止婚姻關系。2、一般喪偶后財產在沒有遺囑的條件下還在生的配偶者和孩子是第一順產繼承人。3、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一條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7條“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女方喪偶的有關法律
喪偶兒媳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此條中的“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根據上述規定,贍養人的范圍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孫子女及外孫子女,而不包括兒媳、女婿,即法律并沒有規定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負有贍養義務。雖然法律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但是協助的義務不是贍養義務,而且這一規定只適用于夫婦關系存續期間。
如果贍養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或者贍養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協助贍養的義務也就自動解除了。所以,在你父親死亡后,你母親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不過,從《繼承法》第12條有關“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規定看,我國法律還是鼓勵喪偶兒媳贍養公婆、喪偶女婿贍養岳父母的。喪偶兒媳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此條中的“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根據上述規定,贍養人的范圍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孫子女及外孫子女,而不包括兒媳、女婿,即法律并沒有規定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負有贍養義務。
雖然法律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但是協助的義務不是贍養義務,而且這一規定只適用于夫婦關系存續期間。如果贍養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或者贍養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協助贍養的義務也就自動解除了。所以,在你父親死亡后,你母親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
不過,從《繼承法》第12條有關“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規定看,我國法律還是鼓勵喪偶兒媳贍養公婆、喪偶女婿贍養岳父母的。從法理上講,喪偶是一種法律事實,離婚則屬于一種法律行為。喪偶一般是自然發生,故意殺掉配偶另當別論!離婚分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都需要當事人的積極行為才能發生,沒有不作為離婚的情況。從法律后果上講,喪偶后,配偶之間的婚姻關系自然終止,按法定繼承,女方應該沒有繼承權。如果女方繼續贍養男方的父母,無論是否再婚,都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法》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男方的父母死亡,女方和男方..
女方喪偶孩子的撫養費有誰保管和支配
一、妻子喪偶后撫養費婆婆給嗎?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八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所以妻子喪偶后如果沒有負擔能力的,婆婆應當承擔未成年的外孫子女的撫養義務或支付其撫養費。
二、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作了改進,明確規定:“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這就使得對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上變得操作性更強,對被扶養人的保護也更為全面。
三、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支付期限是多久?
1、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期給付到其獨立生活時止,一次給付的,原則上計算到十八周歲。《國家賠償法》第27條第2款也采此種辦法。
2、被扶養人是已成年的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原則上給付到其恢復勞動能力或死亡時止;《國家賠償法》第27條第2款也采此種辦法。如果是一次性給付的,則做法有所不同:或者是扶養二十年,但五十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或者是原則上計算到七十周歲。被扶養人是有勞動能力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參加勞動的成年人,或者訴訟時已超過七十周歲的,一般不宜采取一次性給付的方法。
妻子作為孩子的法定撫養人,本應該主動負起撫養孩子長大成人的責任,但是如果妻子沒有能力撫養,就可以由有仍有精力撫養孩子的婆婆來承擔撫養義務。所以妻子喪偶之后婆婆可以給妻子撫養費用來撫養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