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其中一人上訴(刑事案件其中一人上訴其他人是否請律師)
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上訴嗎?
刑事案件被害人不可以上訴,相關規定如下:
1、刑事案件受害人是不可以上訴的。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是不可以上訴的,只可以通過檢察院進行抗訴,具體而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申訴的。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如果對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公訴案件的判決有不同意見,不能直接提出上訴。但是,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刑事訴訟中被害人沒有上訴權的因素如下:
1、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有控告犯罪的權利。對公安不立案的決定有權申請復議;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有權申請復議;對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有證據證明的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時,有權直接人民向法院提起訴訟;
3、有權參加法庭審理,行使辯論權,陳述權,有向證人、鑒定人、被告人發問的權利;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4、有權對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
5、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6、如果不服第一審判決,有權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有權對生效判決提出申訴。
7、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刑事多人案件一人上訴會重審嗎
刑事多人案件一人上訴會重審。
上訴的相關規定如下:
1、收到一審判決書之日起15天內準備好上訴狀遞交給一審法院上訴窗口,提交相應的材料,具體如下:
(1)提交相應的證據,上訴是當事人有證據證明法院一審判決結果是有錯誤才提起的,所以要收集與一審判決結果有錯誤的證據;
(2)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如果是自然人的要提交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如果是法人的,需要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3)如果是委托律師進行訴訟的,需要提交委托書、律師身份證明、律師資格證明等的材料;
2、一審法院受理之后,會將上訴狀以及一審的全部材料移交給二審法院;
3、二審法院收到之后會安排開庭時間并發出傳票給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4、如果一審有訴訟費,則上訴立案的同時會繳納上訴費。
刑事案件的辦理流程如下:
1、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綜上所述,當事人向法院申請上訴的,需要子昂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對案件進行審查,做出合理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中,附帶民訴當事僅就民事部分提起上訴的,二審該如何審理?
對于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告人對刑事判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未抗訴,只是被害人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即不僅要審查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也要審查刑事訴訟部分,以正確確定民事責任,并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作出終審裁判。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