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請破產后原來的訴訟(企業申請破產后的債務處理問題)
企業破產訴訟時效
法律主觀:
破產程序引起實效的中斷,是當前世界各國的立法常態。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129條規定,消滅實效,因下列事項而中斷:請求承認起訴。下列事項與起訴具有同一致力。,(一)依督促秩序。,(二)申請發支付命令。,(三)申請調解或擔負仲裁。,(四)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五)告知起訴。,(六)開始執行行為或申請強制執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四條規定:“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其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之日起運用第一百四十條關于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中止破產程序的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中止破產程序裁定之日起重新計算。”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運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再次明確了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具有中斷實效的效力。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第十三條: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同等時效中斷的效力。(一)申請仲裁;(二)申請支付令;(三)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四)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六)申請強制執行;(七)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八)在訴訟中主張抵銷;(九)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并對以往解釋進行了修正。,《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屆滿的后果如下:,(一)債務人可以不履行債務。,(二)債權人喪失勝訴權。債權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審查認為沒有正當理由而時效已過的話,就不能判債權人勝訴。,(三)訴訟時效屆滿后,如果債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該債務履行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一)破產企業與其他民事主體之間必須存在債權債務關系,這是其得以構成的基本前提。如果破產企業與其他特定的民事主體之間沒有任何的聯系,則不可能構成債權債務關系,就不可能形成對外債權。,(二)破產企業與其他民事主體之間必須實際發生經濟上的往來關系。,(三)必須有他民事主體對破產企業負債的事實依據。證明破產企業確實對債務人擁有債權,這是構成破產企業對外債權的本質要件。,根據上述闡述,訴訟時效為權利保護期間,如果超過這個期間,那么權利是否還能得到保護變成不確定性。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產清算 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 債務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 清算 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 申請破產 清算。
破產受理后訴訟案件如何處理
處理方法: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對已經開始但未終結的訴訟要中止審理,管理人接管財產后,才恢復案件的訴訟。
【法律分析】
1、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會組織清算組對公司的資產和負債進行清算。2、一般情況下公司要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3、不得對任何債權人進行提前清償。4、所有以破產公司為被告的案件停止訴訟活動,進入執行階段的判決也暫時停止執行。5、被法院查封的破產財產全部解封,由法院組織的清算組進行清點??疾靷鶆杖说膬斶€能力僅以實有資產為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計算數額時,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總額之內。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常都已資不抵債,但在債務人帳面資產尚超過負債時,也可能因經營管理不善,資金結構不合理,發生對到期債務缺乏現實支付能力而無法支付的情況,這種情況也屬于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一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法院受理企業破產重整期間的訴訟可以繼續審理嗎
法院受理企業破產重整期間的訴訟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后,訴訟繼續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前款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