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和登記的動產不適用訴訟時效(為什么不動產和登記的動產不適用訴訟時效)
哪些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情形包括: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以及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情形的和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一、請求權與訴訟時效
民事權利以其權利內容不同,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及形成權。我國通說認為,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而支配權、抗辯權及形成權因其性質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若某類請求權基于特殊立法目的被排除適用訴訟時效,則該請求權不適用時效起算、中斷、中止等規則,該請求權的義務人也不能以時效屆滿抗辯。由于訴訟時效制度具有法定性,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自行約定某種權利適用或者不適用訴訟時效的,約定無效。
二、“五類”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1.基于投資關系、存款、公募債券產生的給付請求權
2.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訴訟時效規定》第1條第3項規定:“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其原因在于充足的資本是企業開展對外經營活動的保障,也是企業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擔保,繳付出資請求權不應該受到時效的限制,否則有違資本維持原則和資本充實原則。
由于法律未對投資關系形式作限制,故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伙企業等均可適用本項規定。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是指股東出資義務履行期限屆滿后,股東沒有按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行為。目前我國實行公司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公司股東或發起人自主約定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在公司成立后,將其已經繳納的出資暗中撤回的行為。該行為既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也侵犯了公司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3.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訴訟時效規定》第1條第1項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源于:首先,存款本息的請求權沒有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隨時請求金融機構兌付,難以確定訴訟時效何時起算。其次,存款關乎民眾生存利益,存款本息的請求權具有一定的社會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權利人請求返還的對象應為有資質的金融機構吸收的存款,請求返還非存款性資金(如保險、基金、理財產品等)仍受訴訟時效限制。
4. 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訴訟時效規定》第1條第2項規定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源于:國債、金融債券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有國家或者金融機構的信譽做擔保,認購人基于對國家或金融機構的信賴購買債權,其投資具有類似于儲蓄的性質。
三、不動產物權人和登記動產物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
《民法典》第196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人和登記動產物權人請求返還財產的,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適用該項規定需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 行使請求權的主體是不動產物權人或者登記動產的物權人
首先,無論是否已經登記,不動產物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均不適用訴訟時效。其次,依法登記了所有權的動產物權人請求返還原物亦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此類特殊物產包括《民法典》第225條規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再次,未登記動產物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依然受訴訟時效限制。未經登記的動產包括未經登記的特殊動產和依法不需要登記所有權的非特殊動產。
2. 請求的內容為要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原物及孳息
返還原物請求權是物權人享有的請求恢復其物權圓滿支配狀態的權利,若當事人基于合同等債權關系請求對方返還原物,則請求權依然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雖然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不適用訴訟時效,但物權人基于其物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其損失的,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該訴訟時效自物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原物滅失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四、共有人的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是指共有人對其享有共有權的確認,并以此為基礎請求分割共有物的權利。我國理論界對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本質為形成權還是請求權存在爭議。一方面,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具有權利行使的單方性和無需他人協助的特點,符合形成權的特征。另一方面,共有人行使分割請求權只是請求其他共有人一同分割共有財產,并不能通過單方行使權利完成共有物的分割,還需要共有人協商或法院裁判決定分割結果,所以這種權利又具有請求權的特征。
但無論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本質為形成權還是請求權,其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結論不存在爭議,故筆者亦結合司法實踐分析典型的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的情形:
1. 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未分割,各繼承人均未表示放棄繼承的情形。
2. 離婚后發現尚有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請求分割的情形。
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請求權
《民法典》第196條第1項規定: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停止侵害”是請求侵害人停止對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損害,適用于仍在繼續的侵害行為。“排除妨害”指妨害人的行為使權利人無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其合法權益,權利人請求完全恢復其權益的行使。“消除危險”指某種行為足以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威脅時,權利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行為人消除危險,主要針對將來可能發生的侵害行為。
六、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支付請求權
《民法典》第196條第3項規定,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不適用訴訟時效,其原因在于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產生,涉及對弱勢群體利益和社會的道德倫理的保護,如果允許義務人因時效經過而不支付上述費用,將讓權利人的生活失去保障,有違公序良俗原則。
實踐中,對于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結束后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存在爭議。筆者認為,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存續期間義務人欠繳的相關費用,不宜因為關系終止轉為適用訴訟時效。
結語
訴訟時效制度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請求權,穩定社會交易秩序,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資源。同時,為了避免過度犧牲和讓渡權利人權利的情形,排除部分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對于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保護權利人行使權利,顯得尤為重要。因此,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部分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實踐中需要準確掌握相關規則制度,以更好實現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七種不適用訴訟時效范圍
七種不適用訴訟時效范圍如下: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5、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6、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7、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需要注意一點的就是,一般債權請求權都是適用訴訟時效的,但是除外本金利息返還請求權,一般存款人隨時都可以要求銀行兌付,如果有訴訟時效的限制,那么對于存款人要求兌付將會造成嚴重的不利,容易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這些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情形
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情形如下: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訴訟時效,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法律事實,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在某種程度上喪失請求利益的時效制度。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法律關系安定,及時結束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確定狀態,穩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訴請辦理房產變更登記,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若房屋已經交付,訴請僅要求辦理變更登記的,不適用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定已經合法占有轉讓標的物的受讓人請求轉讓人辦理物權變更登記,登記權利人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不動產或者動產,利害關系人請求確認物權的歸屬或內容,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對方當事人以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抗辯的,均應不予支持。
司法對超期不動產訴訟時效的解釋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