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安偵查人員的回避如何決定
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應當由誰決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需要回避的,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的回避,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質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圍內的人員,如果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兩種自行回避與申請回避。陪審員屬于審判人員,陪審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一種是審判人員自行回避,即負責案件的審判人員,認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動提出回避,另一種是當事人申請回避,即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他們退出該案的審理。
公安機關應當回避的法定情形有:
1、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辦案人民警察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近親屬,是指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當事人包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和被侵害人。
2、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辦案人民警察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這是指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辦案人民警察雖不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但是本案的處理結果直接涉及該負責人、人民警察或者其近親屬的利益。
3、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人民警察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其他關系,是指人民警察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被侵害人的親戚、朋友、同學、戰友、同鄉或者與上述治安案件的當事人存在個人恩怨或者其他利害沖突等情況。有上述關系,并不一定要回避,只有在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情況下才應當回避。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申請,沒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責令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自行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說明回避的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回避,應當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五條偵查人員的回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偵查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回避申請后二日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請后五日以內作出決定。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提出回避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申請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偵查人員回避以前的偵查行為的效果由誰來決定?()
【答案】:C
【考點】回避的效果。詳解: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期間回避不停止偵查,偵查行為的效果屬于效力待定而非絕對無效。公安機關普通偵查人員的偵查效果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檢察長的偵查行為由檢委會決定,檢察院偵查人員的偵查效果由檢察長決定,因此,誰決定回避誰決定偵查效果,本題選項為C。
偵查人員的回避,由誰決定
偵查人員的回避,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人民陪審員的回避應當由院長決定。
一、訴訟中的回避方式;
1、自行回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在訴訟過程中遇到法定回避情形時,主動要求退出刑事訴訟活動。這一規定利用公安司法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自律意識,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員自覺退出訴訟活動;
2、申請回避,是指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們所在的機關提出申請,要求他們回避。申請回避權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注意:申請回避權只賦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擅自擴大到其他親屬;
3、指令回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遇到法定的回避情形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組織或行政負責人有權作出決定,令其退出訴訟活動。
二、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偵查人員的回避,由誰決定
偵查人員的回避,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法律分析】
在下列情況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應當申請回避: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關于擔任過本案證人的偵查人員應當回避的規定,成為理論界和實踐中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沒有法律依據觀點的主要論據。該回避規定針對的是非因偵查人員身份而接觸到案情,需要作為證人的人,不應再擔任該案的偵查人員。該條規定同樣適用于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但對于因偵查工作而接觸案情的偵查人員,其出庭作證則不能適用該條回避規定,否則即會排除所有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情形。有論者認為,該條規定排除偵查人員作為證人,是因為偵查人員具有追查犯罪的職責,其作為證人出庭會造成訴訟角色的沖突。眾所周知,證人本身就可以分為控方證人和辯方證人。作為刑事案件中的偵查人員,本身也就是案件的實際辦理者,但其在辦案的過程中也會對案件的情況有所了解,因此有必要的話也是需要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當然,法庭管是否采納其證言,還需要用其他的證據進行佐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