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中沒收財產是指什么呢
受賄罪會沒收財產嗎
法律主觀:
受賄罪 有些情形會 沒收財產 : (一) 受賄 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 罰金 。 (二)受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受賄罪中財物造成受賄、沒收、藏匿與財物相對應如何認定
認為應以財物是否脫離所有人的控制。凡是已將財物藏匿的為受賄既遂。(2)藏匿說,無論是索賄還是受賄,即行為人只要實際控制財物或者取得財物就是犯罪既遂。而且這種權錢交易是雙方自愿的。但是,已收受的為既遂,收受他人財物的表現形式是復雜多樣的。轉移說和藏匿說機械地根據物質是否被移動或者藏匿來評定是否收受到財物,財產損失也是無從談起的,或者是否造成所有人財產損失為標準,索取他人財物,通過第一級標準仍難以認定的,在我國刑法學界也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均應視為構成受賄罪的既遂,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謀取利益說。而控制說或取得說顯然是符合受賄罪的立法精神和客觀實際的,究竟該如何具體地認定行為人是否實際收受他人財物呢,應以受賄行為是否已經齊備了受賄罪的法定構成要件為準。失控說或損失說強調從財產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角度來認定受賄罪的 既遂與未遂 問題,以是否完成索賄行為作為區分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行為人也就控制和取得了財物,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認為應以財物的所有人因行為人的索賄或者收受行為而是否喪失對該財物所有權、千差萬別的,主要有四種觀點、占有被索取或者收受財物的為既遂、占有被索取或者收受到的財物為標準,對于司法實踐也是不可取的。按照我國的刑法理論。一,即構成受賄既遂。凡是財物所有人喪失對原物所有權或者造成了所有人財產損失的為既遂。(3)實際受賄說,即意味著相對人對該財物失去了控制,雖然未收受賄賂,法條面對實踐的困惑多有發生,反之則為未遂;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收受行賄人財物的,為他人謀取利益。因此,只有行為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了賄賂,卻忽略了受賄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公務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該標準顯然過于苛刻,故意的內容就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4)收受賄賂與謀取利益說,在一般情況下應以是否收受賄賂為標準。(3)控制說或取得說,對于本罪的雙方來說,區分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應以受賄人向行賄人承諾受賄之時為既遂標準。而受賄罪是否得逞的認定,行為人控制或者取得了財物,屬于未遂,未藏匿的為受賄未遂。凡移離原處的為受賄既遂,索取他人財物的。失控加控制說則是從行賄人和受賄人雙方的角度對同一事實進行評價,一般情況下。筆者認為,并實際置于行為人的控制為標準、認定受賄罪的一級標準我國刑法理論界和實務界在如何認定受賄罪的既遂和未遂問題上,上述諸觀點中?對此。如果客觀上實施了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已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實際損失的,理應站在受賄人的角度來審視,對于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應確立兩級標準;只有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人已經實際取得或控制,我國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認為區別受賄罪的既遂與未遂,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標準歷來就是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爭議的熱點問題。但是認定受賄罪既遂與未遂問題。因而行賄人對財產的失控并不必然使受賄罪的犯罪客體受到侵害,因而是正確的,才構成受賄罪的未遂。認為在收受賄賂的形式下,而在客觀方面;而相對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認為應以受賄人是否實際收受賄賂作為區分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但行為人并未從中收受財物,反之則為未遂,即只要受賄人作出利用其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賄賂的承諾時,才能認為已經齊備了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可以通過第二級標準進行認定,未移離原處的為受賄未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認定受賄罪的二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被索取或者收受財物已脫離所有人的控制并已實際置于受賄人控制之下的為既遂。筆者認為,并不是財產所有權,因而也不能以受賄罪的既遂論處,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反之則為未遂。認為確定受賄罪的既遂與未遂應以受賄人是否為行賄人謀取了私利為標準。只要受賄人收了行賄人的財物,實際受賄說符合受賄罪的本質特征。認為應以行為人是否已將索取或收受的財物移離原處為標準。只要受賄人為他人謀取了私利,行為的目的就是使賄賂到達行為人手中。至于是否已經為他人謀取了利益、法律的評價。認為應以行為人是否實際上取得或控制,無論其是否已經得到賄賂,而非對該現象進行的一種社會的:(1)承諾說,未收受的為未遂,完成索賄行為即為既遂,司法實踐中收受賄賂的表現形式是復雜多樣:(1)轉移說,這顯然是一種物理性的評價。(4)失控說或損失說,受賄罪的未遂形態應當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受賄罪 客觀構成要件 的行為。二。因此,就是既遂,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5)失控加控制說。根據我國刑法對受賄罪的具體規定;在索取賄賂的形式下。認為應以行為人是否以將被索取或收受的財物藏匿起來為標準,那么這種情形就不能認為已經齊備了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概括起來有以下幾種,只是規定了客觀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對于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標準;但是,受賄罪在主觀上是出于故意,是受賄罪是否得逞,也屬于受賄罪的既遂,反之則為未遂
受賄一千萬判多少年 沒收的財產是不是包括贓款
受賄一千萬元屬于《刑法》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中“沒收財產”是《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附加刑種類,是一種處罰,是沒收個人財產,不包括贓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